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您当前的位置:中山市部门镇区 > 小榄镇网站 > 政策公文 > 规范性文件

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小榄镇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榄府规字〔2022〕1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2-24 分享:

解读链接:《小榄镇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小榄镇

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小榄镇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

2022221日   

  


小榄镇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人才培育服务年”,更好地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为小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积极解决引进人才居住问题,营造有利于吸引和培育人才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广东省人才发展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中共中山市委印发〈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山发〔20172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才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的具体措施〉的通知》(中山组发〔202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人才公寓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供人才免租金或低于市场租金入住的政策性租赁用房。

 

第二章  筹集管理

第三条  人才公寓可通过配建、集中新建等方式建设,也可通过购买、租赁市场房源,接管、盘活政府存量房源,以及接受捐赠房源等方式筹集。鼓励用人单位等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等方式参与人才公寓建设和筹集。

第四条  人才公寓建设,原则上以商品房项目配建为主,集中新建为辅。城市建设和管理局应在产业、人才集聚区域的用地规划中预留人才公寓的规划用地指标。

第五条  人才公寓筹集,原则上应以盘活存量为主,鼓励社会参与,具体筹集渠道如下:

(一)盘活政府存量房源。通过盘活政府存量房源,清退不符合租住条件的住户,将符合使用条件的公建配套房转作人才公寓。

(二)收购、租赁市场房源。镇政府可通过收购、租赁市场房源的方式筹集人才公寓。

(三)其他筹集方式。鼓励用人单位通过自建或直接租赁市场房源用作人才公寓。

第六条  人才公寓项目规划选址应考虑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等因素,优先选址公共交通相对便利、产业布局相对集中、公共配套相对完善的区域。教育、医疗、道路、公交等公共设施应同步配套。人才公寓应具备必要的生活设施,满足人才居家生活需要。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配租标准

第七条  配租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在小榄镇用人单位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以下人才类别之一的:1.经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或评定为中山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第一至第八层次);2.全日制研究生学历且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3.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才。在人才公寓数量可以满足的情况下,可放宽申请条件至全日制本科学历且学士学位人才、中级专业技术人才。

(二)已婚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或未婚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内未拥有各种形式的住房(含农村宅基地自建房),且未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的宿舍或住房补贴。

(三)申请人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条  配租标准

(一)中山市第五层次及以上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或研究生学历且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可申请三居室人才公寓;中山市第六层次及以下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或全日制研究生学历且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可申请二居室人才公寓。在人才公寓数量可以满足的情况下,全日制本科学历且学士学位、中级专业技术人才可申请二居室人才公寓。具体配租户型按实际入住人数进行安排。

(二)人才公寓原则上作为人才周转之用,数量无法满足需求时,按照人才层次、职称级别、学历层次、人才在榄工作年限、企业情况等计分标准(附件1)进行积分,按积分高低安排入住。

(三)对于实际存量房源与申请人所属人才类型无法匹配的情形,由镇党建工作办公室根据入住人数、积分情况等进行统一安排,配租户型低于人才层级所对应标准部分不予补偿。

(四)申请人已婚的,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其配偶、未婚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如申请人及其配偶同时符合条件,由人才层级高的一方进行申请,另一方纳入其他加分要素进行积分。

第九条  租金、租期和续租

(一)中山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或全日制研究生学历且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才,可免费入住人才公寓,免租期一般为2年。在人才公寓数量可以满足的情况下,全日制本科学历且学士学位、中级专业技术人才,可免费入住人才公寓,免租期一般为1年。

(二)申请人不在小榄工作,中途退租后,再次回到小榄工作的,可再次申请入住人才公寓,但按人才条件不同,最高配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2年,特殊情况由镇党建工作办公室研究确定。

(三)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续租的,按照二次配租价格进行续租,续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二次配租价格由镇公有资产事务中心确定。

(四)由镇公有资产事务中心具体负责配租价格的确定和租金的使用,租金需用于人才公寓的管理和维护。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条  人才公寓具体申请程序如下:

(一)发布房源信息:镇党建工作办公室根据人才公寓建设和筹集情况,通过政府网站或其他媒体动态发布人才公寓配租信息,包括房源地点、人才公寓数量、类型、配套设施、配租对象申请条件等信息。

(二)申请:接受日常申请,申请人在网上填写基本信息,并上传《小榄镇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附件2)。

(三)受理和审核:在房源有空缺的情况下,镇党建工作办公室线上受理和审核申报材料,并通知通过初审的申请人提交以下资料至镇党建工作办公室业务受理窗口(小榄镇升平中路8号政府主楼三楼)。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并对申报信息、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小榄镇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附件2)原件(一式三份),须填写单位意见并签字盖章。

2.申请人及配偶、未婚子女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台胞证等)、户口本、子女出生证明、结婚证(已婚者)等证件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检验后退回,下称“验原件”)。

3.以下材料至少提供一种:①人才证,②学历(学位)证书和学信网认证报告或学历认证,③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国家专业技术资格网上查询结果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4.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盖公章)、单位承诺书一份(附件3)。

6.申请人及配偶、未婚子女的无住房证明原件(由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出具)。

7.申请人在榄工作期间的参保证明。

8.配偶同时符合申请人才公寓条件的,同步按上述第3、第4、第5点提供配偶材料。

9.专利情况、企业单位情况等可加分的证明材料。

10.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四)确定入住人员。经初审、受理和审核后,由镇党建工作办公室根据申请人的积分情况确定入住人员。

(五)公示:入住人员初步名单确定后,对初步名单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办理:公示无异议的,镇党建工作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明确入住人员承租优惠事宜。由镇公有资产事务中心与申请人签订人才公寓承租合同,办理入住等手续。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签订承租合同的,则视为自动放弃配租资格。公示有异议的,镇党建工作办公室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若情况属实将取消入住资格,若情况不属实将按流程办理配租手续。

(七)保证金:每套人才公寓须缴纳3000元作为租赁保证金,租赁期满或退租手续办结后全额退回。

 

第五章  管理及退出程序

第十一条  日常管理:租赁合同采取一年一签的形式。镇公有资产事务中心可对入住人员信息进行登记和定期核查,入住人员须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若中途退租需提前一个月办理手续;申请人中途调离原单位,到本镇其他单位就职的,需在一个月内提交新单位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年审工作:镇党建工作办公室不定期查询入住人员社保缴纳情况。申请人需在每年121日至1231日期间向小榄镇党建工作办公室报送《小榄镇人才公寓年审表》(附件4)原件(1份)、年审材料(无住房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入住人员在职及现实表现证明等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承租人才公寓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燃油费、有线电视费、网络费以及据实分摊的其他费用等由承租人自行负担,并需按规定及时缴纳。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镇党建工作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镇公有资产事务中心,由用人单位配合镇公有资产事务中心收回人才公寓,承租人员须在一个月内办理退租手续,退回所承租的住房,并缴清所有承租期间发生的费用:

(一)不在小榄镇工作的。

(二)租赁年限到期的,或续租期满的。

(三)在本市范围内拥有各种形式住房的。

(四)私自转租、转借的。

(五)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公寓用途的。

(六)连续2个月以上未按时缴纳租金(免租人员除外)或物业管理等费用的。

(七)没在规定时间内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

(八)经查,连续2个月以上未在小榄镇缴纳社保的。

(九)其他被认定不适宜继续承租的情况。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人才在小榄镇工作期间受到警告以上党纪政务处分的或构成犯罪的,取消配租资格,被取消配租资格的人才应即时办理退租手续。

第十六条  人才及所在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有欺瞒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收回承租的公寓,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人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逾期未搬离或拒不退还公寓的,镇公有资产事务中心应当予以清退,清退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并按照市场价格追缴逾期时间段的租金等费用。对申请人拖欠的费用,其用人单位应配合管理部门追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小榄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31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有效期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