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高标准厂房项目分割转让用房行为,进一步激活中山翠亨新区产业发展及市场主体活力,根据《关于支持和鼓励制造业企业建设高标准厂房的实施细则》(中山自然资函〔2022〕942号)、《关于印发<下放翠亨新区、火炬开发区、小榄镇事权及管理权清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高标准厂房项目受让方产业认定的申请及审查工作遵循本工作指引,其余分割转让相关事宜应遵循《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制造业企业建设高标准厂房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山自然资函〔2022〕942号)的规定要求。
第三条 高标准厂房项目受让方须为合法注册纳税的法人单位且与转让方有产业链合作伙伴关系的企业。
转让方和受让方在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共同出具承诺书,承诺双方企业为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并承诺如弄虚作假由双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高标准厂房项目受让方产业应符合翠亨新区的产业规划、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标准、能耗标准、安全标准。
第五条 高标准厂房项目开发主体在进行分割转让申请前需明确告知受让方,让其严格按照规划用途经营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并在高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履约监管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高标准厂房项目分割转让后,开发主体与中山翠亨新区签订的履约监管合同持续生效,开发主体继续履行合同约定,受让方配合积极完成协议约定的各项考核指标。
第七条 高标准厂房项目开发主体与翠亨新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监管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监管协议相关约定执行。
第八条 监管协议签订流程:
(一)申请
项目开发主体和受让方须如实填报《中山翠亨新区高标准厂房项目受让方企业登记表》(附件1),并提交齐备的相关能力证明资料,包括园区建设现状、分割转让面积约定、受让方产业类型、投资计划、建设内容、经营情况、信用情况、预计经济效益、产业链合作伙伴关系证明等。
中山翠亨新区投资促进局为受理部门,项目开发主体和受让方向中山翠亨新区投资促进局提交受让方申请资料。对申请资料不齐备或填写不规范的,受理部门予以退回,申请主体补充完善后重新申请。对不符合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制造业企业建设高标准厂房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及本工作指引要求的,不予受理。
(二)审查
1.受理部门对申请项目是否符合本工作指引进行初步审查(5个工作日内)。
2.受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同步征求南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保护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科技金融局、区产业发展局、区投资促进中心等有关审查单位(下称“审查单位”)的意见(5个工作日内)。审查单位对受让方申请内容存在疑问的,受理部门可根据反馈意见要求申请主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补充、修改、完善(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至10个工作日),逾期未补充材料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3.受理部门根据初步审查情况及各审查单位意见,按程序对受让方的申请进行审查。
(三)签订履约监管协议书
对于通过审查的项目,由中山翠亨新区管理委员会与项目开发主体、受让方共同签订三方高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履约监管协议书(5个工作日,附件2)。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工作指引自2026年2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实施期间,如上级部门出台新的管理规定,与本工作指引不一致的,按上级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二)2024年印发的《中山翠亨新区高标准厂房分割销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三)本工作指引由中山翠亨新区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中山翠亨新区高标准厂房项目受让方产业认定工作指引》起草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