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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山市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中山残联规〔2022〕10号、中山残联〔2022〕14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日期:2022年02月15日

火炬开发区残联,各镇街残联: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残疾人保障办法〉的通知》(中府〔2022〕13 号),现将《中山市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残联维权部反映。


中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2月15日     


中山市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残疾人居家环境,减少环境障碍,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根据《广东省残联做好“十四五”期间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的通知》(粤残联函〔2021〕215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残疾人保障办法〉的通知》(中府〔2022〕13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或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残疾军人。重度残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1-2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等级1-3级。困难残疾人是指低保、低收入、一户多残家庭的残疾人或残疾军人。

  第三条 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是根据残疾人自身状况,对残疾人家庭基础设施进行系统无障碍改造和无障碍设备安装(辅助器具适配)等措施,进而达到残疾人在出行、生活、交流等方面无障碍。

  第四条 完成困难残疾人家庭和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任务后,将改造范围扩大到其他有无障碍改造需求的残疾人家庭,提升我市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率。优先为困难残疾人和《全国持证残疾人基本状况调查》中对家庭无障碍改造有需求和住房具备改造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提供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


第二章  实施对象


  第五条 实施对象为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且有家庭无障碍改造需求、住房具备改造条件和户籍地长期居住并同意改造的本市户籍残疾人和残疾军人,同时具备本细则第三条规定。残疾人、残疾军人只享受本级政府同类优惠政策中其中一项。 

  第六条 临时租借房屋、二年内列入拆迁计划的房屋和长期入住托养机构残疾人的家庭,不纳入无障碍改造范围。


第三章  经费来源、使用及改造标准


  第七条 经费来源

  (一)镇(街道)财政预算安排经费;

  (二)其他渠道筹措的经费。

  第八条 使用范围

  用于残疾人家庭设施改造和无障碍设备安装等方面,解决残疾人生活起居以及出行困难,实施功能补偿,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第九条 改造标准

  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是一项个性化服务,根据残疾人对家庭无障碍改造的需求、家庭实际情况、残疾人身体状况等各种因素制订改造方案,做到一户一案,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按照肢体残疾不高于10000元/户;视力残疾不高于5000元/户;听力(语言)、精神和智力残疾不高于3000元/户的标准给予补助。多重残疾按残疾类别最重等级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四章  实施改造的内容、标准及要求


  第十条 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内容主要分两类:一类是无障碍设施改造,主要对家庭空间布局及门、楼道(梯)改造,涉及6个类别10个小项;另一类是无障碍设备安装,涉及6种残疾类别30个小项。具体改造内容和改造标准按《中山市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指导目录和改造标准》(附件1)实施。

  第十一条 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要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科学确定改造项目和内容,可同时享受无障碍设施改造和无障碍设备安装两类服务,但两类改造合计不得超过改造补助标准。

  第十二条 无障碍设备安装类可由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提供评估、适配服务。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十三条 残联、财政部门要将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纳入工作职责范围,合力推进。

  市残联制定《中山市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实施细则》,根据需要适时修改、调整《中山市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指导目录和改造标准》,负责我市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的检查和指导;镇(街道)残联负责本辖区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成立相应专家(或第三方)组成的专项工作组,负责评审、督导、验收,并负责本辖区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的申报、评估和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

  财政部门做好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经费的预算安排,确保我市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在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中要互通信息,做到数据共享,镇(街道)残联要及时将本辖区残疾人无障碍改造需求信息报告市残联。


第六章  实施流程


  第十五条 具体流程

  (一)申请。残疾人根据自身需求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申请审批表》(附件2),并提交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复印件。

  (二)评估。镇(街道)残联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的残疾人基本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做好评估和经费测算工作,填写《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需求评估表》(附件3)、《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经费测算表》(附件4),准予实施改造。

  (三)公示评审。准予实施改造的残疾人家庭,经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5日无异议后,镇(街道)残联组织具备资质的机构对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及经费预算进行评审,确定改造项目、补助标准。

  (四)实施改造。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原则上由残疾人家庭所在镇(街道)残联组织实施。根据每户残疾人的不同实际需求,按照《中山市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指导目录和改造标准》制定每户的无障碍改造方案和具体施工方案。

  (五)验收。改造结束后,镇(街道)残联组织相关专家或第三方进行验收,填写《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验收表》(附件5)。

  (六)经费拨付。镇(街道)财政部门将改造费用按照残联提供的改造工程进度、验收情况等拨付给改造实施单位(或第三方)。

  第十六条 镇(街道)残联规范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档案,于每年10月30日前完成中国残联“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数据库系统”数据录入工作,11月30日前将本辖区完成改造情况填写在《中山市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汇总表》(附件7)报市残联维权部。工作档案包括家庭档案和工作资料,具体内容如下:

  家庭档案包括服务对象的申请资料、改造评估经费测算与改造验收表、改造方案、服务对象的公示资料。工作资料包括服务对象名单、确定施工单位的相关资料、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服务合同、施工单位所移交的档案(每户施工方案、各户改造前后对比照片、验收合格单)。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我市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并实施全程监督,保证资金安全和项目质量,确保公开、公正、公平。

  第十八条 各镇(街道)残联科学测算好下一年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数量和经费需求,并做好需求经费预算。改造结束后,按规定做好相关改造资料的存档工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督促检查。

  第十九条 残联、财政部门要将改造经费使用情况列入督查范围,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建立改造经费“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规使用资金行为,须追回违规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中山市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实施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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