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中山市三角镇高平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2025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9日
中山市三角镇高平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2025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特制定《中山市三角镇高平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2025版)》,以下简称本目录。
1.总则
1.1构建严密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危险化学品统筹协调和监管责任落实。各有关单位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结合各自实际与本目录要求,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切实落实本目录中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的措施,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
1.2加强规划引导,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1.2.1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综合考虑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明确产业定位,规范产业布局,加强与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规划的衔接。
1.2.2各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等设施的布局应当符合三角高平化工园区总体规划、产业规划和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要求,三角镇经济发展和科技统计局、三角镇城市建设和管理局、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在投资审批、土地出让、建设项目规划时,应当执行本目录的规定。
1.2.3严格落实化工园区国土空间规划,符合化工园区的安全容量,实行总量控制,严格控制化工园区周边土地开发利用。
1.3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1.3.1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做到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和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五到位”。
1.3.2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和资格,并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的法定职责。
1.3.3企业应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与奖惩挂钩。
1.3.4企业应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定期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风险隐患档案,实施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闭环治理,落实重大风险和事故隐患“双报告”制度。
1.3.5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作业场所的安全风险特点,在重大危险源、生产储存场所和有较大安全风险设备设施上设置醒目、规范的警示性标志,做到作业场所台账、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应急预案等规范有效,持续开展作业场所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5S)管理,实现设备、设施、器具科学布局、分类摆放、划线定置。
1.4严格安全准入,强化源头管控。
1.4.1根据本目录要求充分利用行政审批手段,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建设,相关行政许可证照新领、换发、延期、注销和化工装置拆除等关键环节,依法实施审查审批。
1.4.2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项目立项阶段,建立由三角镇经济发展和科技统计局、三角镇城市建设和管理局、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三角镇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安全风险进行联合审查的安全风险防控机制。三角镇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形成联合审查综合意见。
1.4.3加强企业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管理工作,源头防控火灾和爆炸等风险。
1.4.4危险化学品管道(指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发展和建设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布局,加大对在役管道占压的清理和整改的力度。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管道企业应保障安全生产投入,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大设施巡查和隐患排查力度,设置防泄漏、实时检测系统及紧急切断设施,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和事故防范及处置能力。
1.5提高企业本质安全。
1.5.1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安全审查、安全设施建设、试生产、竣工验收等全过程安全风险防控,夯实企业安全基础。
1.5.2鼓励各企业采用自动化、智能化生产技术,通过技术改造升级,减少现有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量及高危岗位现场作业人员数量。鼓励采用非危险化学品替代危险化学品,采用危险性低的危险化学品替代危险性高的危险化学品,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1.5.3新建精细化工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确定反应工艺危险度等级。
1.6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环节安全监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将车辆动态监控终端接入交通运输部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平台。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本市运输时,应当依法办理通行证,并按照规定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区域、路段和时段通行,不得进入禁止通行区域。
1.7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监管,严格系统排查与重点整治。
1.7.1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应急救援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对化工园区实施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建立健全行业监管、协同执法、统筹指挥和应急救援的联动机制。
1.7.2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每三年开展一次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科学确定区域风险等级和安全容量,确保化工园区安全风险可控。
1.8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1.9强化风险防控,切实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用。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积极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金融、保险机构应当为企业提供安全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教育培训等专业安全生产服务。
1.10已建但不在化工园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仓储经营、有储存经营(构成重大危险源)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政策和本目录要求执行。
2.禁止部分
2.1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禁止清单。
《禁止危险化学品清单》(附件1)所列危险化学品,在全镇范围内禁止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国家在特定行业有豁免规定的,从其规定。
2.2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仓储经营、有储存经营的建设项目。〔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及其合建站(包括制氢加氢一体站)、港口(铁路、航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以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配套项目,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及其配套项目除外〕。
2.3禁止新建涉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化工项目和《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二批)》《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的建设项目。
2.4禁止新建反应工艺危险度被确定为4级和5级的精细化工建设项目。
3.限制和控制部分
3.1严格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
3.1.1允许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清单》(附件2)所列危险化学品。
3.1.2未列入《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清单》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全市范围只能以化学试剂的形式进行流通。
3.1.3单位确需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未列入《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清单》的危险化学品,应向三角镇人民政府进行信息报送,并符合下列条件:①项目不属于国家、省、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或项目涉及国计民生;②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条件评估,其中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要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明确项目安全风险处于可控状态。三角镇人民政府初审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相关资料书面报中山市应急管理局复审。
3.2严格管控已建但不在化工园区内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有储存设施经营、仓储经营的企业,按照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要求,逐步引导清理、退出。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含储存)、经营(仅限无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商店)和运输《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清单》所列危险化学品的,鼓励其通过技术革新,减少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量。
3.3严格审批涉及高危化学品、剧(高)毒化学品及过氧化物生产、储存项目。
3.4企业应当严格控制和限制其储存量和使用量,控制重大危险源总量,化解城市重大安全风险。
4.附则
4.1本目录适用三角镇整个行政区域,属于交通运输部门主管的港口码头区域除外。
4.2本目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22调整版)》及符合《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判定标准的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2022调整版)》及《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如有修订,本目录作相应调整。
4.3本目录适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等环节,不适用于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环节。
4.3.1本目录所述的危险化学品生产,是指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为危险化学品的活动。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者多种产品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如果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列入《禁止危险化学品清单》中的难以消除的副产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4.3.2本目录所述的危险化学品储存,是指仅有储存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按照危险化学品仓储规范有关储存条件、安全设施及搬运设备等要求,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经营。
4.3.3本目录所述的危险化学品使用,是指因生产、研究及其它合法用途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相关企业、医院、学校、卫生和科研机构等单位。
4.3.4本目录所述的危险化学品经营,是指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包括无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商店、加油站、有储存经营(不构成重大危险源)、有储存经营(构成重大危险源)、仓储经营。
4.3.5本目录所述的危险化学品运输,是指道路运输(不含港区内的道路运输和过境运输)。
4.4本目录所称企业,是指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4.5本目录所称配套项目是指发展改革部门认定的,企业为满足主体项目生产需要,其品种、产量、储量与主体项目相匹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同时,企业不能利用配套项目的生产、储存场所(设施)增加或办理配套范围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
4.6本目录所述的化学试剂,是指符合《化学试剂包装及标志》(GB15346)、《化学试剂分类》(GB15346)等标准规范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试剂不受本目录禁止、限制和控制,可根据需要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但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安全规定。
4.7本目录所称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是指列入《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中的化工工艺。本目录所称高危化学品是指从74种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20种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中选择的重点化学品,具体品种以国家、省、市指定目录为准。
4.8本目录所述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含试验性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及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建设项目)。
4.9企业除遵守本目录以外,还应当遵守国家、省、市关于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规定。涉及需要履行国际公约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4.10本目录由三角镇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11本目录《禁止危险化学品清单》为负面清单,《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清单》为正面清单。
4.12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禁止危险化学品清单
2.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清单
政策解读:(文字)《中山市三角镇高平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2025 版)》政策解读
(音频)《中山市三角镇高平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2025 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