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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众街道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中民办规字〔2022〕3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2-06-23 分享:

图解:《民众街道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审批办法(试行)》:

http://www.zs.gov.cn/mzz/zcgw/zcjd/content/post_2124152.html


 



各有关部门:

  《民众街道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审批办法(试行)》业经街道办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民众街道办事处

  2022年6月22日

  民众街道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审批办法(试行)

  为加快推进我街道宅基地及建房审批工作,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及中山市农业农村局、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中农农函〔2020〕117号)及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全面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建设专项提升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委农工办〔2021〕102号)的要求,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街道范围内农村宅基地原址翻建、改扩建和新建(异址、原址)的申请和审批办理。本办法对已办理土地证的宅基地,涉及宅基地面积增大、界址变化等用地界线不清晰情形的,在进行办理不动产权证时需要上交原证并注销;其中超出120平方米的用地,只按照120平方米发证;用地界线清晰、无争议、符合农房管控文件要求的情形,遵循“不变不换”原则,可直接办理建房审批。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中山市农业农村局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中农农函〔2020〕117号)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全面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建设专项提升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委农工办〔2021〕102号)。

  三、受理窗口

  中山市人民政府民众街道农业农村局业务窗口。

  四、申请条件

  (一)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使用宅基地建房:

  1、户内无宅基地,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的;

  2、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安置的;

  3、符合政策迁入的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没有宅基地,并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同意的;

  4、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现住房影响街道、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安置的;

  5、法律法规规定及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一户一宅”的认定:

  1、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为一户;

  2、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申请分户;

  3、是独生子女的,达到法定婚龄,可单独立户;

  4、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离异二年后,无房一方确有实际住房需求的可为一户;

  5、“一宅”是指一户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户内成员通过继承、遗赠取得的非本村集体土地住房,以及拥有的国有土地上的住房,不计入“一宅”。

  在审核农村村民申请资格时,依据上述标准认定,不强制以户籍登记规定的“一户”的标准来确定农村村民建房的分户标准。

  (三)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用途管制、农房管控要求的;

  2、申请新建住房,但拒绝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回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3、将原有宅基地或者住房出卖、出租、赠予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4、原有住房被依法征收已得到住房安置的;

  5、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

  1、申请人向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提出宅基地使用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2、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

  (3)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明;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测量单位制作,农业农村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现场调查审核);

  (5)宅基地1:200实测现状地形图;

  (6)宅基地建筑设计方案;

  (7)三方协议(集体收回土地重新安排的需提供);

  (8)退还宅基地协议(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需提供);  

  (二)农房建设要求

  农户必须按省、市关于农房建设的技术要求及所在村(居)编制的农房风貌管控要求或从农业农村局提供的方案图集中选取农房样式实施建设。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审查

  申请经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审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后,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审查备案。审查通过的,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协助准备申请材料。

  (四)部门联审及现场审查(一到场)

  业务窗口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材料不齐全的,书面通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或申请人,由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受理后启动部门联审程序,经现场审查(一到场)后,符合审批条件、资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根据部门联审结果,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由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办理开工建设信息录入(报备)管理手续

  申请人(建设单位)需在工程开工前办理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手续,打印《中山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

  (六)验线(二到场)

  申请人开工准备工作完成后,备齐申请材料向自然资源业务窗口申请办理施工验线。

  (七)综合验收流程(三到场)

  建设完工后,申请人填写验收申请书并递交至业务窗口。完成农业农村局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批工作后,再呈送街道办事处审批。审批通过后,交由窗口发放验收意见表,并通知申请人按照相关规定备齐材料申请办理规划验收、工程竣工备案以及申请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等手续。

  六、审批时限

  自业务窗口受理之日起至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七、咨询及投诉渠道

  咨询及投诉电话:中山市民众街道农业农村局  0760-85168376。

  八、责任追究

  (一)行政村对于本办法实施后审批的农村村民建房申请及房屋风貌管控不力,并受到通报批评的,在街道年度考核不得列为优秀。

  (二)建房农户不按经批准的房型、图纸施工,造成房屋风貌失控的,农业农村局应发书面整改通知书,对拒不整改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在整改完成前,暂停其宅基地不动产权证的办理。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实施,试行三年,本办法由中山市人民政府民众街道办事处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