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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火炬区引进应届毕业生生活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06-01

  政策解读:《火炬区引进应届毕业生生活补贴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政策解读


  

各有关单位:

  现将《火炬区引进应届毕业生生活补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组织人事办反映。联系电话:89893713。


  中山火炬开发区管委会

  2021年5月25日


火炬区引进应届毕业生生活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市各项人才扶持政策精神,为帮助企事业单位引进和留住人才,壮大人才队伍,优化人才结构,加大火炬区应届毕业生引进力度,结合火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应届毕业生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全日制(非在职)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二)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新引进的当年毕业的应届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毕业证书落款日期起一年期内申请有效),与所在企事业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本办法第四条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工作时间满3个月,并在中山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发生工作单位变动的,须于一年内与区内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火炬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纳入区财政预算管理。由区组织人事办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办理拨款手续,将补贴拨付到申请人的人才专属银行卡账号。 


第二章  适用范围、条件与标准

  第四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为在火炬区工商登记注册,且经营场所在火炬区的独立法人,符合火炬区产业发展方向以及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型研发机构,新型孵化器,创客空间,卫生线(未入编前)列入扶持范围。

  第五条 应届毕业生的生活补贴标准

  (一)本科生:1250元/月,补贴1年,分四期发放,每季度发放一期,共计1.5万元;

  (二)硕士研究生:1250元/月,补贴2年,分八期发放,每季度发放一期(在市第七层次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补贴基础上火炬区增加部分),共计3万元;

  (三)博士研究生:2500元/月,补贴2年,分八期发放,每季度发放一期(在市第六层次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补贴基础上火炬区增加部分),共计6万元。


第三章  资金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本人才补贴申请由申请人所在的用人单位每年按季度进行集中申报。区组织人事办负责火炬区企事业单位人才补贴申报的动员、解释、辅导等工作。

  第七条 申报材料一式一份按顺序装订,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原件核验,申报材料中所有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附件1)。

  第八条 补贴申请和审批流程

  (一)符合本办法申报条件的个人,登录火炬区官网(网址:www.zs.gov.cn/hjq/)查看办事指南,备齐资料报所在单位审核审验,并由单位加盖意见;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按季度申报(申报时间分别为4月15日前、7月15日前、10月15日前、次年1月15日前),填报《火炬区引进应届毕业生生活补贴申请表(个人)》(附件2)、《火炬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附件3)、应届生补贴告知书(附件4)加盖单位公章,连同本办法第七条申报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直接集中报区组织人事办审批;

  (三)区组织人事办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节假日和双休日顺延),按照本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在征求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区人社分局等单位意见后,出具审查意见;

  (四)区组织人事办在每期申报月份的下一个月底前,在火炬区官网(www.zs.gov.cn/hjq/)对当期通过审查的获得补贴人员名单和基本信息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满,由区组织人事办根据公示结果对《火炬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加具审核意见,报区分管领导审批;

  (六)区组织人事办根据《火炬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按财政计划请款,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办理拨款手续,将补贴拨付到申请人的人才专属银行卡账号。


第四章  终止及罚则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补贴发放

  (一)申请人弄虚作假;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弄虚作假;

  (三)申请人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行政

  记大过或党纪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申请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申请人离开火炬区;

  (六)其他不适于继续发放的情形。

  第十条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经查实后,取消申请资格,并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对拟补贴人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责。一经发现造假,取消该单位未来申报资格,并追回已享受补贴人员的补贴资金,申请人所在单位对补贴资金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对造成恶劣影响的,列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开,并保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火炬区组织人事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附件:

  1.火炬区引进应届毕业生生活补贴申报材料

  2.火炬区引进应届毕业生生活补贴申请表(个人)

  3.火炬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

  4.应届生补贴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