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2020-12-31]
-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 [2020-12-31]
- 对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处罚 [2020-12-31]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2020-12-31]
- 对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2020-12-31]
- 对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2020-12-31]
-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露时,对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2020-12-31]
- 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2020-12-31]
- 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处罚 [2020-12-31]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2020-12-31]
- 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2020-12-31]
- 对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2020-12-31]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2020-12-31]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政处罚 [2020-12-31]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行政处罚 [2020-12-31]
- 对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