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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圃镇专利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黄圃 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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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黄府[2008]33号



关于印发黄圃镇专利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村(社区居)委会,机关各办,各有关单位,镇属各公司,各中小学校:
现将《黄圃镇专利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黄圃镇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黄圃镇专利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申请专利,提高我镇专利申请的质量和数量,推动自主创新,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奖励是指对本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申请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给予的奖励,奖励经费由专利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黄圃镇科委负责专利奖励资格的审核等日常管理工作,镇财政所负责专利奖励资金的拨付及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奖励的范围: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
第五条 奖励的标准:每项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奖励500元。
第六条 申请专利奖励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交黄圃镇专利费用奖励申请表、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其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发票原件(企业或者代理机构已经入账的可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代办机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和请求书首页复印件。
第七条 专利申请奖励项目由黄圃镇科委核准并拟定名单,镇科委和镇财政所协商一致后于每年10月份联合拟定奖励资金计划报镇政府主管领导审批,批准后由镇财政所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八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奖励的费用全数追回,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黄圃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主题词:专利 △奖励办法 通知
黄圃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7月24日印发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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