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有关单位: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2006年6月颁布的《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中府[2006]11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我镇污水处理建设,加大我镇污水治理力度,提高我镇的污水处理率,强化水污染防治,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改善水环境和居民的生活环境。保证我镇有个良好环境,人与自然的和谐,促进我镇经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污水处理费征收按照“保本微利,逐步到位”的原则,结合我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7月1日起征收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污水处理收费范围和标准
㈠ 收费范围
1、在我镇城镇规划区和我镇生活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排放污水、废水的用户(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居民)。均按规定征收污水处理费。
2、已按规定缴交污水排污费的,不再缴交污水处理费;已缴交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交污水排污费,不同时收取排污费和污水处理费两项费用。
㈡ 征收标准
全镇除大南片暂缓征收外,其他辖区范围均按以下标准征收:居民及非经营性单位0.40元/立方米(按实际用水量的90%计收,下同)工业企业0.5元/立方米;商业服务行业0.6元/立方米。
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
污水处理费委托供水部门随同水费一并征收,污水处理费统一由镇财政代管,征收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和建设支出。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污水处理费金额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污水处理企业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资金的使用等情况接受镇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污水处理标准,成本效益和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达标排放,避免二次污染。
三、有关减免政策
有关政策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免收污水处理费:
㈠ 已按规定缴交污水排污费的企业和个人;
㈡ 大、中、小学校(不含校办企业、非学历职业学校和教职员工的生活用水),公立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
㈢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中山市政府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困难户;
㈣ 市政公共绿化用水;
㈤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免征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
2008年6月23日
主题词:环保 污水费△ 通知
抄送:党政、人大三套班子、书记助理、镇长助理
发至:各村、社区、有关单位
港口镇政府办公室印 共印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