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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港口镇河道管理范围砂石临时堆放场收取经营权使用费的通知
信息来源:港口 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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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资产办、港口、大南水利所、各砂石临时堆放场: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中府[2005]109号文关于《印发〈中山市河道管理范围砂石堆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点,确保堤防安全、行洪畅顺的原则,镇政府对我镇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砂石临时堆放场作了专项规划并实行统一管理。现就收取砂石临时堆放场经营权使用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我镇专项规划确定并经中山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在我镇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砂石临时堆放场(含中转场,下同),不论产权属谁,其经营权均属于镇人民政府。
二、凡纳入我镇专项规划的砂石临时堆放场的经营权,在镇政府尚未实行招标、拍卖前,其使用者(或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向镇政府缴交经营权使用费。
我镇2008年度砂石临时堆放场经营权使用费的收费标准如下:
1、中顺大围港口各堤段:按中山市水利局核定的砂石堆放占地面积以每年每平方米36元计算;
2、大南联围各堤段:按中山市水利局核定的砂石堆放占地面积以每年每平方米12元计算。
三、各砂石临时堆放场2008年度应交的经营权使用费于2008年4月30日前缴交,不得拖欠。
四、砂石临时堆放场经营权使用费纳入镇财政收入,由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核定各砂石临时堆放场应交经营权使用费的金额,并负责代收代缴。
砂石临时堆放场经营权使用费的缴交办法由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确定。
五、经市水利局核准但不纳入我镇专项规划而设置在我镇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砂石临时堆放场均比照上述第二点向我镇政府缴交经营权使用费。
六、凡未经核准(包括年检)的砂石临时堆放场以及虽经核准但不按本通知规定缴交经营权使用费的砂石临时堆放场,不得在我镇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违者给予严肃处理。
七、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在我镇河道管理范围内新设置砂石临时堆放场的,必须经镇政府同意,同时报市政府及市水利局批准后方能设置。
八、凡与设置在我镇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砂石临时堆放场签订了场地租赁或砂石场承包合同(协议)的村、社区和镇属集体单位必须加强合同管理,并从文到之日起,未经镇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延长原租赁(承包)合同的期限,也不得将场地转让给他人(包括砂场经营者个人),违者将追究责任。
九、凡设置在我镇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砂石临时堆放场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地点、界限、高度及期限堆放砂石,服从市镇水利部门的监管,确保堤防安全。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港口镇砂石临时堆放场位置分布表。


2008年4月2日



主题词:水利 河道管理 通知
抄送:彭伟贤书记、吴翘楚镇长、林锡华副镇长、梁炳福副镇长
发至:镇资产办、港口水利所、大南水利所、各村(居)委会、
财政所、各砂石临时堆放场
港口镇政府办公室印 共印 3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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