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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火炬开发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火炬区 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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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开管办〔2008〕92号

关于印发《中山火炬开发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大总(集团)公司、创业中心和有关企事业单位:
《中山火炬开发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中山火炬开发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区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优化知识产权环境,促进我区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机关、团体,或工作及申请地址在我区的个人,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国内(外)实用新型专利、国内(外)外观设计专利的、软件著作版权,以及开展知识产权有关工作,可依据本办法申请中山火炬开发区专利奖励或费用资助。
第三条 申请专利奖励或费用资助的专利应当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具有产品化、产业化的市场应用前景,并符合我区的产业发展方向。

第二章 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及奖励的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专利费用资助范围和标准:
(一)专利费用资助范围:包括国内(外)专利申请过程中发生的申请费、实审费和部分代理费。
(二)专利费用资助标准:
1、对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版权等专利,根据实际费用发生额进行资助,最高资助上限分别不超过3000元、2000元、300元、500元。
2、对申请PCT的专利,给予费用资助,最高资助上限不超过5000元。
3、对于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交流等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费用资助。
第五条 专利奖励条件及标准:
(一)专利奖励条件: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专利给予奖励:
1、在申请专利奖励前,已获授予国内(外)发明、国内(外)实用新型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在我区企业形成产业化或具备产业化潜力。
2、已获得市级以上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专利;
3、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级专利试点单位及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项目。
申请以上奖励的专利应无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和由他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专利管理部门认为纠纷或无效理由明显不成立的除外),特殊行业的专利开发应用环境应达到有关部门认定条件等情况。
(二)专利奖励标准:
1、已获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及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5000元;已获其他国家及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2500元。
2、已获我国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500元;
3、获得市级以上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专利,专利金奖配套奖励20000元,专利优秀奖配套奖励10000元;
4、对于获得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级专利试点单位及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项目,给予20000元奖励。

第三章 专利费用资助及奖励的申请、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申请专利费用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供下列材料:
1、《中山火炬开发区国内(外)专利费用资助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缴纳费用收据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发票原件供核对;申请人为单位,发票原件已报销入帐的,要提供复印件及单位出具的证明。
3、受理通知书和专利请求书首页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为个人的还须提供专利申请代理委托合同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所在工作单位证明。
第七条 申请专利奖励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供下列材料:
1、《中山火炬开发区国内(外)专利奖励申请表》(以单位名义申请的必须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申请的必须有个人签名或签章);
2、专利受理通知书和专利请求书首页原件及复印件;
3、专利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4、国内(外)发明、国内(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为个人的还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所在工作单位证明;
6、获得市级以上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专利须附奖励证书;
7、对于获得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级专利试点单位及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项目,附有关部门的有关立项证明文件。
第八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属于同一内容的专利,不重复资助和奖励。
第九条 同一专利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申请,不重复资助与奖励。
第十条 资助和奖励申请材料集中受理、集中审核,采用工作年度的时间计算方式,审核和发放时间根据当年工作计划进行制定,并提前通知。
第十一条 各总公司、创业中心等负责资助和奖励的推荐和组织,区科委负责专利奖励或资助申请材料的审核,提出奖励及资助意见,报送区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的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全数追回已奖励金额或资助费用,并取消三年内的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二条 专利资助和奖励出现共同专利权人时,按照第一申请人的进行资助和奖励条件进行审查(产学研合作项目除外)。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山火炬开发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工作年度未审核和批准的专利资助及奖励按本办法执行,原《中山火炬开发区专利奖励及费用资助暂行办法》(中开管办〔2003〕44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资金管理 知识产权 通知
抄送:区党委委员,工会主席,副调研员,主任助理。
中山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08年7月24日印发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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