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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财政结算中心报账工作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三角 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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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府〔2008〕22号

关于加强财政结算中心报账工作管理的通知

镇属各部门,各单位,社区居委会,各中小学校,中心幼儿园: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结算中心报帐工作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
一、 报帐员的管理
各部门、单位必须指定一名报帐员负责本单位报帐工作,非报帐员报帐的,一般情况下结算中心将不予受理。各部门、单位应选定一名政治素质高、责任感强、懂财务知识、熟悉电脑操作的人员做报帐员。报帐员的选用必须报镇财政所批准。
报帐员应接受财政所和结算中心的业务指导和培训,认真学习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结算中心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报帐员进行业务学习,并对报帐员进行考核,对不合格的报帐员有权要求更换。
二、报帐和财政拨款审批时间规定
财政结算中心实行集中时间报帐制度,原则上定于每星期二、星期四及每月末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报帐。特殊情况由单位负责人提出申请,结算中心主任审批后,方可受理。
财政拨款每月上旬一次、下旬一次分两次集中审批,各单位应提前做好用款计划,填好请拨单。
三、单据的填写
报帐员在报帐前应按规定分类整理好有关单据,并准确填写项目名称、用途、附件数量及金额合计,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后,方可到结算中心报销。
四、完善审批程序
各部门、单位有副职的,必须经副职签署证明人;没有副职的,由业务骨干签署证明人。
五、加强专项经费支出管理
各部门、单位使用专项经费时,无论支出金额多少都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批。其中基建专项、设备购置专项、修缮专项不可以支付餐费和参观学习费,其他专项经费支出确实必须就餐时,餐费支出不能超过该专项经费总额的20%。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财政 结算中心 管理 通知
抄送: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三角镇党政办公室 2008年7月31日印发
(共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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