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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洲镇鼓励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科技创新开展节能降耗减排奖励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坦洲 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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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洲镇鼓励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科技创新
开展节能降耗减排奖励暂行办法
(中坦府字〔2008〕25号)

为进一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鼓励科技创新与技术改造,再创投资环境、产业环境新优势,实现我镇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对本镇企业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第一章 鼓励工业企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奖励办法

第一条 鼓励企业进行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增强企业自主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推动装备制造业的发展;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实施上市战略和名牌战略,促进我镇工业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升级,增强我镇经济发展的综合实力。
第二条 镇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划拨专项资金,作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节能降耗、发展装备制造业、发展总部经济、实施上市和名牌战略的奖励。
第三条 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建立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发展装备制造业和名牌战略的奖励办法按中坦府字[2006]3号、中坦府字[2008]11号文件执行。
第四条 鼓励企业节能降耗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一)上年度实际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并且实际入库税金100万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上年度实际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并且实际入库税金5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上述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奖励3万元:
1.上年度每万元税收综合能耗低于全镇水平,当年度每万元税收综合能耗比上年度下降5%以上的;
2.上年度每万元税收综合能耗略高于(不超过20%)全镇水平,当年度每万元税收综合能耗比上年度下降20%以上的。
(二)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企业进行清洁生产以及使用清洁能源,对获得省级清洁生产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鼓励工业设计在我镇的推广和应用,提升企业设计研发能力。
(一)企业内部成立工业设计研发中心,配备5名以上设计专业人员,当年投入工业设计研发中心的经费不少于年销售额的1%,经费列入企业年度预算,并设立专门的财会账目的,奖励2万元。
(二)我镇企业委托专业的工业设计机构进行产品开发设计的,按实际履行合同金额的5%对企业给予奖励,年度奖励金额不高于5万元。
第六条 推进产业集约经营,大力发展总部经济。
(一)凡我镇企业对其镇外关联企业进行重组或整合,在我镇设立公司总部、控股(集团)公司或营销中心的,按年度因整合新增入库税收的10%给予奖励,连续奖励3年,累计最高奖励不高于50万元。
(二)镇外生产型企业到在我镇设立公司总部、控股(集团)公司或营销中心的,自成立之日起,按其年度实际入库税收的10%给予奖励,连续奖励3年,累计最高奖励不高于50万元。
第七条 鼓励企业抢占行业制高点,参与标准制定,积极采用国内外先进标准。
(一)对主导制定(不含修订,下同)国际标准的企业,奖励10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5万元。
(二)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含农业)的企业,奖励5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2万元。
(三)对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在申报中国名牌、国家免检和广东省名牌产品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推荐。
第八条 鼓励企业上市。对被纳入中山市政府上市规划并成功在国内上市的企业奖励50万元。
第九条 鼓励企业做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及综合实力的工业大企业集团,凡获得中府[2008]105号文件中“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称号的本镇企业,镇政府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
(一)对获得金奖的企业奖励50万元;
(二)对获得银奖的企业奖励30万元;
(三)对获得铜奖的企业奖励20万元。

第二章 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的奖励办法

第十条 大力鼓励企业科技创新,推进产学研结合,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
第十一条 科技计划项目奖励。获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奖励10万元;获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奖励5万元。同一项目同时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立项,按最高奖励金额奖励。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奖励(不是第一完成单位的,奖金减半)。
(一)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奖励50万元;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项目奖励30万元,二等奖项目奖励25万元。
(二)获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获中山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奖励10万元;获中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非产学研合作项目),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三)项目通过市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奖励1万元。
第十三条 产学研合作奖励。
(一)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点),奖励8万元。
(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我镇企业联合设立研究开发中心或博士、硕士研究生实验基地、创新工程中心、工学结合实训基地等机构,奖励2万元;合作项目取得市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的,奖励5万元。
(三)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项目获中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6万元、4万元、2万元,企业与合作单位平分奖金;获中山市产学研合作奖,奖励5万元。
(四)企业被确认为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研发基地或产业化基地),奖励5万元。
第十四条 推动科技型企业的发展。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5万元;被认定为省级民营科技企业、省级“两个密集型”(知识密集、技术密集)企业、省级软件企业的,各奖励2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开发、生产高新技术产品。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产品的,每个奖励1万元。属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的项目,每项奖励5万元;属省重点新产品计划的项目,每项奖励2万元。
第十六条 鼓励发明创造,保护知识产权。
(一)授权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万元,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1000元;获得美国、日本、欧盟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万元。
(二)获广东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获中山市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获广东省、中山市优秀专利发明人奖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
(三)被确定为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省级知识产权优势民营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被列为省级专利技术实施计划的项目,奖励3万元。
(四)企业或行业协会建立本企业或本行业的专题专利数据库和专利分析系统的,资助2万元。
第十七条 上述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中企业申报的科技成果、发明创造、知识产权须在本镇企业转化生产。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凡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每年12月31日前向坦洲镇经贸办申请,申请材料经与镇财政所审核后,报镇政府统一安排相关奖励。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坦洲镇人民政府,由镇经贸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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