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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广东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指挥部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人口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广东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3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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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指挥部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人口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防非[2003]00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


    
    
    广东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指挥部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人员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防非[2003]006号

省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卫生检疫组各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指挥部:
    为加强我省流动人员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等7部委《关于加强卫生检验检疫预防非典型肺炎传播的紧急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广东省流动人员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指挥部
    二00三年六月十九日

 


 广东省流动人员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

    当前我省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处于关键时期,流动人员“非典”防治工作是整个疫情防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流动人员疫情,确保疫情不通过流动人员传播和扩散,根据国务院非奥防治工作指挥部、广东省非奥防治工作指挥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以下防治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1、省“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卫生检疫组负责全省流动人员“非典”防治组织协调工作。地级市防治“”领导机构要成立相应卫生检疫组,实行属地管理,负责流动人员“非典”防治工作。明确各部门职责,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2、各地“非典”防治工作领导机构要协调本地区人、财、物等资源,统一领导和指挥当地城乡居民、农民,机关、企事业单位、国境口岸的防治工作,形成各部门分工合作,县、镇(乡)、村一体化防治的工作机制。
    3、卫生检疫组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部门的职责,负责本系统流动人员“非典”防治工作的动员、组织和协调,督导落实流动人员“非典” 防治措施。
    二、人员培训
    4、要把培训各级、各部门医务人员作为预防和控制流动人员“非典”的关键环节。各地卫生防疫部门要尽快制定培训计划,编写适宜教材,开展逐级培训。
    5、各级、各部门防治人员要掌握“非典”的诊断、治疗、隔离、护理、消毒、疫情报告及自我防护的知识和技能。熟悉“非典”的流行病学调查,疫情监测、处理、报告、消毒、预防控制及自我防护的知识技能。基层和一线防治人员应熟悉“非典”疑似病例的判断、隔离、消毒、监测、报告及自我防护的知识和技能。
    三、宣传教育
    7、有针对性地向流动人员宣传“非典”防治基本知识,让他们懂得“非典”可访、可治、可控,树立信心,消除忧虑,解除恐惧心理。提高农民特别是农村流动人员的自我防护意识,引导流动人员的自我防护意识,引导他们相信科学,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8、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各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宿舍应印发、张贴预防“非典”的宣传资料和手册,普及防治知识。
    四、疫情监测与报告
    9、在各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码头等地设立“非典”医学检查室,抽调人员对出入本地的人员实施医学观察和检查;
    10、加强进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客运码头,登上交通工具和交通工具运行中三个关键环节的防控。特别是强化进站上车、上船、登机前的检查和健康申报,所有进站人员,包括工作人员,必须填写《健康登记卡》,经过体温检测。
    10、对经检测体温高于37.5℃的发热病人,必须及时送到“非典医学检查室”做进一步检查。对经检测体温高于38℃伴有呼吸道症状或全身症状的发热病人,要立即通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专用车辆转送指定医院做进一步观察和诊治,同时登记其详细地址,通知其居住地。如被诊断为“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还要根据《健康登记卡》追踪密切接触者,对其进行隔离和医学观察。
    11、各地和交通站点要组织对外来人员和流动人员实施健康查询(测量体温、询问有关症状),对外来人员要做好登记和管理,主要加强疫情监测和报告。
    12、各建筑企业或工程项目指挥部组织施工单位建立流动人员登记制度,一旦发现有人员出现“非典”的发病症状,要立即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联系,及时送医院检查,并做好相关人员的隔离工作。
    13、对缓报、瞒报和漏报疫情,延缓疫情处理的各级、各部门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五、疫情处理
    14、对流动人员“非典”预防控制工作,要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15、经检测发现体温高于38℃伴有呼吸道症状或全身症状的发热病人,要立即报告并移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安排的医院诊治。对临床诊断为“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必须按照《广东省医院收治非典型肺炎病人工作指引》要求转送到当地指定医院进行隔离治疗。
    16、对搭乘交通工具的同一机舱、船舱、车厢的与“非典”病人、疑似病人接触者,要一个不漏地登记,并配合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以及追访和医学观察。
    17、对出入本地的交通工具及其承运物资,加强卫生检查,发现有被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实施消毒等卫生措施。对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按规定实施严格的消毒和卫生处理,防止污染。
    18、各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要加强交通工具等候室的通风换气,并在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下,组织人员集中定期消毒,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工作人员自身防护。
    19、各建筑企业施工工地要加强工人的卫生保健工作,厂房、工地办公室、宿舍等场所要经常通风换气,并组织人员集中定期消毒。在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发放预防“非典”的药品和消毒用具。
    20、各地要实行区域合作,城乡联动。农民输入地和输出地要互相及时通报情况,共同做好民工的管理工作,各地要掌握民工的流动情况,各级干部和医务人员要劝阻民工暂不到发生疫情的地区务工或从事其他经济活动,同时要做好民工家属的工作,让他们劝告已在发生疫情地区务工的亲属安心工作,暂不返乡。
    21、当疫情出现扩大蔓延趋势时,要立即请求上级部门提供支援,决不可贻误时机。
    六、保障措施
    22、各级领导要重视和加强对外来人员和流动人员的监测和防治,把这项工作纳入本地区“非典”防治工作体系。疫情流行地区和外来流动人员较多的地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流动人员“非典”防治措施和工作方案,把工作和责任具体落实到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县、乡镇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有关建筑施工和商业经营等单。
    23、各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组织机动队,随时为县相应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24、各地政府要储存并提供处理紧急疫情必须的消毒药品及器材、交通工具、隔离防护装备、治疗药品和急救设备。不具备设置隔离病房和发热门诊条件的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码头客运站、工地,要按照标准预先加以改造,必要时可由当地政府临时征用企事业单位、社会的房屋和车辆,用于“非典”防治工作。
    25、当被医学观察、留验和隔离人员因其被限制而引发生活困难时,应由地方政府帮助解决,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
    26、各地政府应成立督导小组,对上述措施的落实进行认真的督导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对于推诿、渎职者应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者,要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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