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2年度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验工作的通知
参加省社保局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为加强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核查工作,规范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管理,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4月10日起对参加我局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中央、省属及军队单位(含原行业统筹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进行2002年度审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养老保险关系在省社保局,并按月在省社保局领取养老金的中央、省属及军队单位,省属电力、冶金、煤炭单位,原行业统筹驻粤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含异地居住和出国定居人员)以及养老保险关系由省社保局管理的其他退休人员,按规定对其领取养老金资格进行审验。
二、审验办法
上述范围离退休人员由原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管理单位)根据省社保局提供的《2002年4月份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核查名册》(下称《核查名册》),通过调查核实离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后,以汇总表方式,向省社保局申报《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申报表》(下称《申报表》)。其中仍具备继续领取养老金资格的只需在核对名单上打"√",并在《申报表》上填报总人数,若有死亡、失踪、失去联系、拘役、服刑等情况,必须填报此类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有关时间(指死亡、失踪、失去联系、拘役、服刑时间)、亲属联系电话等内容。
原单位已不存在、以失业人员身份申领待遇或已实行社区街道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我局直接向本人发放《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调查表》或委托离退休人员户籍(或居住地)的公安、街道部门、社区管理机构协作提供生存证明。
《申报表》或《调查表》经省社保局审验后确认离退休人员继续领取养老金资格。对2002年6月20日前未能证明健在的离退休人员,省社保局将暂停发放该人员的养老金,待单位调查明确其生存状况后,根据政策再行补发或冲减有关待遇;发现虚报、冒领养老金的,除通过单位帐户扣回冒领款项及利息外,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冒领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审验时间及要求
2002年4月10日至6月20日为审验时间,要求各单位在此时间内对本单位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的生存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和清理。如单位无法确认离退休人员生存状况的,可商请离退休人员居住地的公安、街道部门协作提供生存证明。对出境定居人员要求本人提供由我驻外使馆出具并公证的本人生存证明,居住在尚未与我国建交的国家的,须经驻该国并已与我国建交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必须是当年的方为有效。其中选择国际汇兑方式发放养老金的出国定居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仍按省社保局《关于做好养老金国际汇兑发放工作的通知》(粤社保[2001]39号)规定执行。
请各单位于4月10日至20日到我局领取本单位《核查名册》,通过调查和清理,认真核实本单位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在《核查名册》上打"√"或"×"标志,并以汇总方式填报《申报表》,同时附有关证明材料。《申报表》和《核查名册》加盖单位公章后于6月20目前报我局待遇核发部审验。逾期未报,我局按规定从7月份起暂停该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单位完成审验工作后,再予恢复有关人员待遇。
结合这次审验工作,我局将在2002年7月份后进一步开展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专项稽查工作,重点核查虚报、冒领基本养老金问题。因此,各单位领导要重视本次审验工作,按规定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有关审验工作联系地址:广州市林和中路168号省社保局二楼社会服务科;邮政编码:510610;咨询电话:020-38818370,38818688-8070,8084)。
附表:《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申报表》
为加强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核查工作,规范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管理,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4月10日起对参加我局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中央、省属及军队单位(含原行业统筹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进行2002年度审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养老保险关系在省社保局,并按月在省社保局领取养老金的中央、省属及军队单位,省属电力、冶金、煤炭单位,原行业统筹驻粤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含异地居住和出国定居人员)以及养老保险关系由省社保局管理的其他退休人员,按规定对其领取养老金资格进行审验。
二、审验办法
上述范围离退休人员由原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管理单位)根据省社保局提供的《2002年4月份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核查名册》(下称《核查名册》),通过调查核实离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后,以汇总表方式,向省社保局申报《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申报表》(下称《申报表》)。其中仍具备继续领取养老金资格的只需在核对名单上打"√",并在《申报表》上填报总人数,若有死亡、失踪、失去联系、拘役、服刑等情况,必须填报此类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有关时间(指死亡、失踪、失去联系、拘役、服刑时间)、亲属联系电话等内容。
原单位已不存在、以失业人员身份申领待遇或已实行社区街道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我局直接向本人发放《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调查表》或委托离退休人员户籍(或居住地)的公安、街道部门、社区管理机构协作提供生存证明。
《申报表》或《调查表》经省社保局审验后确认离退休人员继续领取养老金资格。对2002年6月20日前未能证明健在的离退休人员,省社保局将暂停发放该人员的养老金,待单位调查明确其生存状况后,根据政策再行补发或冲减有关待遇;发现虚报、冒领养老金的,除通过单位帐户扣回冒领款项及利息外,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冒领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审验时间及要求
2002年4月10日至6月20日为审验时间,要求各单位在此时间内对本单位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的生存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和清理。如单位无法确认离退休人员生存状况的,可商请离退休人员居住地的公安、街道部门协作提供生存证明。对出境定居人员要求本人提供由我驻外使馆出具并公证的本人生存证明,居住在尚未与我国建交的国家的,须经驻该国并已与我国建交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必须是当年的方为有效。其中选择国际汇兑方式发放养老金的出国定居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仍按省社保局《关于做好养老金国际汇兑发放工作的通知》(粤社保[2001]39号)规定执行。
请各单位于4月10日至20日到我局领取本单位《核查名册》,通过调查和清理,认真核实本单位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在《核查名册》上打"√"或"×"标志,并以汇总方式填报《申报表》,同时附有关证明材料。《申报表》和《核查名册》加盖单位公章后于6月20目前报我局待遇核发部审验。逾期未报,我局按规定从7月份起暂停该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单位完成审验工作后,再予恢复有关人员待遇。
结合这次审验工作,我局将在2002年7月份后进一步开展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专项稽查工作,重点核查虚报、冒领基本养老金问题。因此,各单位领导要重视本次审验工作,按规定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有关审验工作联系地址:广州市林和中路168号省社保局二楼社会服务科;邮政编码:510610;咨询电话:020-38818370,38818688-8070,8084)。
附表:《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申报表》
二OO二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