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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1年度省直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等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1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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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业务由省社保局管理的中央、省属单位:
    现就社会保险业务由省社保局直接管理的中央、省属单位(简称省直单位)2001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粤劳社[2001]152号文的规定,从2001年7月起,省直企业、(含原行业统筹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6%。
    二、省属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维持上年水平不变,即按单位缴费工资总额的18%执行。
    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对原行业统筹驻粤单位2001年度的单位缴费比例尚未正式批复,各单位暂按上年度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待两部批复后再作调整。
    三、省属驻穗单位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维持不变,分别按0.8%和0.4%执行。原参加省直工伤、生育保险的林业、盐业、核工业、地矿等非驻穗单位,其职工的工伤、生育保险业务从2001年7月起移交单位所在市管理。
    四、原中国航空公司、中央航空公可起义人员(简称两航起义人员)的退休待遇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已有明确规定。请两航起义人员所在单位尽快收集相关证明材料,报我局待遇核发部。
    五、省直单位2001年度养老保险待遇调整问题,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另行通知。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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