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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全省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信息来源: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9年0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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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社会保险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粤府[1998]21号文件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1999年7月起,全省统一将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比例)调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5%,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相应减少本人缴费工资的1%,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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