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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廉洁医疗卫生机构分级管理评审的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广东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1998年0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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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卫生局,驻粤部、省属高等医学院校服医院,省直有关单位,厅直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廉洁医疗卫生机构分级管理评审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廉洁医疗卫生机构分级管理评审的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及卫生部的有关规定,为扎扎实实卓有成效地搞好医疗卫生机构的分级管理(等级评审)工作,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特重申并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选派、聘任的医疗卫生单位分级管理评审委员会(小组)成员,应当是廉洁公正。工作热心、作风正派的专家。参加评审人员的数量要按有关规定从严控制。
  二、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分级管理评审委员会(小组)及其成员应严格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令及有关廉政建设、勤俭节约等规定;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严格掌握评审标准,严谨求实,清廉公正,不得徇私情,不准接受被评单位的请客送礼及给的“红包”;被评单位有招待所的,原则上在招待所住宿,没有招待所的,住当地政府招待所;被评单位有食堂的,原则上在食堂吃工作餐;不准住高级宾馆、饭店,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评委会成员未经评委会办公室批准,不得应邀到被评医疗卫生机构作评审前指导;去指导过的评委原则上不准参加被指导单位的评审。
  三、医疗卫生机构在分级管理评审中,应端正工作指导思想。把功夫用在抓医疗(工作)质量、职业道德建设、培养医护(工作)人员“三基”(基础理论、基础技能、基础知识)、“三严”(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的医疗(工作)作风上,全面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的内涵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不得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搞短期行为。不准组织医务(工作)人员修改病历或检验数据及其他文件资料。严禁给评审或检查验收人员搞超标准接待,组织列队迎送,赠送礼品、“红包”,搞公款高消费娱乐活动。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分;严重者不予评审,事后发现的,取消评审结果。
  四、评审费由评委会办公室按厅规定的标准向被评单位收取。评审人员的劳务报酬,由评委会办公室统一发给,被评单位不应以任何形式再给评委发放其他费用。评委会发给评委劳务报酬的额度,省级评委会组织的评审,每人每天不得超过100元;地级市评委会组织的评审,每人每天不得超过80元;县(市、区)级评委会组织的评审,每人每天不得超过60元。卫生行政部门参加评审工作的人员,是评委的,按评委的额度发给;不是评委的,按上述给评委额度的50%发给。
  邀请单位给应邀参加指导分级管理工作的评委会成员或其他专家的劳务报酬,不得超过评委会给评委劳务报酬的额度。
  五、本规定适用于省卫生系统各级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和卫生防疫站、药品检验所等单位的等级评审或认证考核,以及全国“百佳医院”、 全省“百家文明医院”、“百家文明卫生院”、“爱婴医院(卫生院)的评审;原则上适用于卫生城市(城镇)、初级卫生保健和爱婴市、县(市、区)的评审。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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