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4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中府办〔2016〕59号),从11月24日起正式实施修订完善后的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修订后的救助制度进一步扩大救助面,切实解决了因病返贫问题。
据悉,我市从2014年1月起正式全面实施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本市户籍低保、低收入对象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产生的费用,按规定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后,自付和自费费用分别由市镇(区)两级财政按比例给予救助。政策实施三年以来,市镇两级财政支出医疗救助金1990万元,救助困难群众21440人次。这次修订《中山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后救助受惠面扩大至普通困难家庭,预计新增2700人受惠,年增加医疗救助金支出约690万元。
救助对象惠及面扩大
修订后的《中山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救助对象范围由原来的本市户籍低保、低收入家庭扩大至户籍低保、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四类。其中,低保、低收入、特困供养人员为经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相对固定人群,定义为“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像”为非固定人群,全市户籍居民均为潜在被救助对象,只要满足“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单次或累计超过其家庭自申请救助当月起过去一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家庭资产总值符合规定上限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均可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救助力度大,自费费用纳入救助范围
“重特大疾病救助”,由省相关文件提出,各市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方案。中山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不限病种,不设起付线。凡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只要住院或按本市医保制度进行特定病种门诊治疗,均可获得医疗救助。
其中,“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部分,由市财政按比例给予救助(2万元以下救助70%,2万元以上部分救助80%),年救助限额20万元;“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低保、低收入对象,自费费用部分由镇区财政按不低于50%给予救助;“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中的特困供养人员,除市级医疗救助外,剩余所需负担费用100%由镇区财政解决。
“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像” 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所有费用(自付+自费),单次或累计超过其家庭自申请救助当月起过去一年可支配总收入60%以上部分,由市财政按70%给予救助,年救助限额20万元。
结算流程公平高效
对于人员相对固定的“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市级财政医疗救助部分实施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服务。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卫计局、人社局配合共同筹建了“民政对象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系统”已于2015年3月起在全市47家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正式提供结算服务。凡参加了我市社会医疗保险的低保、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人员等医疗救助对象在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特定病种门诊治疗结算时,只需凭社会保障卡由医疗机构在进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结算的同时,通过“一站式”结算系统可按相关医疗救助政策同步实施医疗救助结算,实现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制度的无缝对接。
未获“一站式”结算服务的医疗救助对象,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再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申请医疗救助,提供以下资料:(一)如实填写的《中山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申请审批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三)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原件;(四)银行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五)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提交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或《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六)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提交《救助申请家庭经济及财产状况申报表》、《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家庭成员经济收入证明及存款(有价证券、房产)情况材料。(七)市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审核流程公平严谨
“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身份认定严格按照中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等经审核、审批、公示等环节认定;“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像”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关审核审批流程进行认定,并将依据申请对象提交的《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通过广东省底线民生信息化核对管理系统,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核对,切实做到公平公正。
市民政部门委托镇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机构受理医疗救助申请并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认定范围参照《中山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执行,经济状况核对方式依照《中山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执行)。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中山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申请审批表》上加具意见,并于次月5日前将申请资料转送市民政部门;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将处理结果以市民政部门名义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市民政部门自收到医疗救助申请的全部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医疗救助的决定,对不予救助的,应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