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中山市养老服务机构资助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向我局养老服务和老龄工作科反映。
中山市民政局
2026年6月30日
中山市养老服务机构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促进和规范我市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提高养老服务质量,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资助对象是在本市依法登记并备案的民办养老机构(包括医养结合机构)、国有企业开办的养老机构,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医养结合机构,是指登记为同一法人,内设医疗机构且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的养老机构,或者内设养老机构且持有养老机构备案回执的医疗机构。
同一投资方在同一地址设立分别登记为独立法人的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且医疗机构能够持续稳定为养老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可参照本办法认定为医养结合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助项目包括开办资助、运营资助、星级评定补贴、医养结合补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年满60周岁的中山户籍居民和在中山市已取得有效《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
第五条 中山市民政局是养老服务机构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审核工作。镇(街)民政工作部门协助市民政局做好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资助申请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六条 开办资助。
对新设立并备案(登记)运营的民办养老机构、国有企业开办的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给予开办资助,共资助3年。机构房产属自有的,资助标准为每张护理型床位每年2000元;机构房产属租赁的,资助标准为每张护理型床位每年1500元。属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兴办的养老机构,资助护理型床位按照社会力量的出资比例给予资助。资助金额=资助标准(2000元/年或1500元/年)×社会力量出资比例×护理型床位数。资助期间,按每年度资助周期内机构护理型床位实际数量核算资助金额。床位数量发生变动的,机构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变更备案及民政部门确认手续,当期资助按民政部门确认后的床位数核算。3年开办资助期满后,养老机构新增的护理型床位不再纳入开办资助范围。
符合开办资助申领条件的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在按规定享受开办资助的基础上,额外给予10%的上浮补助。
对于养老机构因经营权转接、资产移交等情形重新办理备案且护理型床位实有数量有增加的,则按机构新增护理型床位数量核算开办资助金额,原有护理型床位不再纳入开办资助范围。
第七条 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资助。
对民办养老机构、国有企业开办的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按入住老年人(政府集中供养对象除外)实际使用护理型床位每年给予运营资助。每张护理型床位运营资助金额=资助基准×资助期床位使用天数÷(365÷12),计算结果四舍五入精确到个位数。
(一)养老机构的资助基准按老年人失能程度分完全失能、重度失能、中度失能、轻度失能、能力完好五种情况:完全失能、重度失能老人每月每张护理型床位资助200元;中度失能、轻度失能老人每月每张护理型床位资助100元;能力完好老人每月每张护理型床位资助50元。
符合运营资助申领条件的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在按规定享受运营资助的基础上,额外给予10%的上浮补助。
(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资助金额按上述标准的50%核定,服务需满足每床每日服务时长不低于8小时的要求,具体以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时间为准。
第八条 星级评定补贴。
对于被广东省民政厅评定为三星级及以上等级,且在评定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可享受星级评定补贴。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一)三星级养老机构,按照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四星级养老机构,按照1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五星级养老机构,按照2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五星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有效期届满,重新复核评定仍维持五星级等级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其他星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到期后重新评定为同一等级的,以及养老机构降星、取消星级后复评未获高于过去评定星级等次的,均不再给予补贴;重新评定为更高等级的,按更高等级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差额补贴。
本办法实施后,养老机构现有星级评定结果仍在有效期内的,按照星级剩余有效期实际月份计发一次性补贴,即:星级评定补贴=星级对应补助标准×(星级剩余有效期自然月÷省级评定有效期总月数)。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养老机构申请开办及资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存续经营执业满1年;
(二)开设专门机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和监管账户;
(三)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备案凭证);
(四)机构内设食堂的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员工取得《健康检查证明》;
(五)申请年度内,法人及法定代表人须无行政处罚记录,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未引发重大服务纠纷。若存在上述失信情形,但属于一般、轻微失信行为,且在资助周期届满后3个月内完成信用修复的,可保留资助资格;
(六)租赁场地经营的,场地租赁期限在5年及以上,且在申请资助时场地租赁剩余期限不少于2年;
(七)购买养老机构责任险且在有效保险期限内;
(八)机构按要求足额配备养老护理员及护理型床位。资助周期内,持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员总数,需满足以下要求:收住老年人100人及以上的机构,持证人员增加数量不低于本机构当期护理员总数的10%;收住老年人50人(含)至99人的机构,持证人员增加数量不低于本机构当期护理员总数的5%;收住老年人50人以下的机构,持证人员数量应较上一周期有所增加。上述增加数量按四舍五入取整。机构持证率已达85%及以上的,不作增加要求。
(九)内设医疗机构的须提供医养结合机构相关证明材料;
(十)上一资助周期获得资助的养老机构,须提交经具备审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计的上一资助周期财务会计报告。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须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十一)自觉接受民政、消防救援、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监督管理,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严格落实整改闭环管理,确保隐患整改落实到位,未收到相关监管部门出具的整改未完成、不主动配合监管等相关文书。
(十二)资助年度内无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领域重大安全隐患。
(十三)自觉接受并落实国家、省、市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
(十四)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要求、条件。
第十条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开办资助需满足本办法第九条(一)至(六)及(十)至(十四)的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10张(含)以上的日托床位;
(二)至少提供包括上门家政、送餐助餐或集中用餐、康复护理、日间照料等服务以及有相应资质的护理人员。
第四章 申请资料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申请资助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资助申请表;
(二)合法登记证书、消防验收或备案、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养老机构监管账户、养老机构责任险保险保单等材料;
(三)房屋产权文件,如无房屋产权证,需提供有权机关的证明文件;若服务场地为租赁的,需同时提供租赁协议文件;
(四)服务对象佐证材料,其中户籍老人提供户口本或户籍证明,非户籍老人提供有效期内居住证;同时提供服务合同(协议)、服务对象办理入院、离院(退院)手续等相关材料;
(五)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兴办的养老机构,需提供股权证明材料;
(六)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
(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需提供服务合同(协议)及在岗护理人员相应资质证书;
(八)养老机构需提供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保证明及劳动合同等;
(九)内设医疗机构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
(十)内设餐饮服务的,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及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等相关文件。
(十一)养老机构提供上个资助周期财务会计报告、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资助周期计算时间为上年度7月1日至当年度6月30日,截至6月30日开业不足一年的,应在次年提出申请。养老机构资助计算起始时间自完成备案并正式运营之日起算。
第十三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在每年7月15日前向属地镇(街)民政部门提交申请。镇(街)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后,须于10个工作日内到申请单位进行实地核查,抽查不少于20%的服务对象,核实申报真实性,出具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镇(街)民政部门于初审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审批通过后,将申请资助的养老服务机构相关情况及拟资助金额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申报次年部门预算,次年向符合资助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发放资助资金。
第十四条 审批不通过的,市民政局应书面告知申报机构并抄送市/镇(街)民政部门。
第十五条 已提出资助申请的养老服务机构,资助实际发放前注销机构的,终止上一申请资助周期的资助。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养老服务机构资助经费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助资金使用制度,为资助资金设立单独核算科目,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
第十八条 资助资金应当用于下列用途:
(一)养老服务机构修缮、改扩建,水、电、气、租金等运营支出以及设施设备购置、改造、维护;
(二)一线服务人员的培训和薪酬待遇;
(三)包含从业人员责任保障的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
(四)改善老年人生活质量的养老服务项目。
第十九条 市民政局对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政府补助(补贴)资金进行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细化绩效目标,根据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和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每年对申领使用资金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抽查、核查不少于1次,依法打击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政府补助(补贴)资金的行为。
第二十条 养老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骗取资助,擅自改变设施的使用性质,利用机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挪用资助资金或违反资助规定的,取消其享受资助的资格,对已经拨付的资助金予以追缴,并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镇街可在本办法资助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加大资助力度。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的养老服务机构资助事项,仍按照《中山市养老服务机构资助办法》(中民福字〔2023〕31号)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中山市养老服务机构资助办法》(中民福字〔2023〕3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