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积极引导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2023年5月,我市印发了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山市养老服务机构资助办法》(中民福字〔2023〕31号),该办法于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办法实施以来,在推动我市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提升养老服务供给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也积累了宝贵实践经验。
当前,人口老龄化进程持续加快,养老服务需求日趋多元化、品质化。为深入贯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落实国家、省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推动我市养老服务机构从规模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型,促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提质增效,深化医养康养融合发展,筑牢养老服务机构安全运营防线,持续提升养老服务机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养老服务发展实际及近3年养老服务机构资助办法实施的实践经验,我局对现有资助办法予以优化完善,修订起草形成《中山市养老服务机构资助办法(送审稿)》。
二、主要亮点
(一)优化星级评定补贴政策。在原政策对养老机构开办资助、运营资助标准不变的基础上,调整原运营资助中与星级评定挂钩的补贴模式,实行星级评定一次性补贴制度。补贴标准为:三星级5万元、四星级10万元、五星级20万元。明确星级续评补贴规则:五星级养老机构续评合格的给予补贴10万元,其他星级养老机构续评保持同等级的,以及养老机构降星、取消星级后复评未获高于过去评定星级等次的,均不予补贴,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晋升等级的按等级差额部分给予补贴。本办法实施后,养老机构现有星级评定结果仍在有效期内的,按照星级剩余有效期实际月份计发一次性补贴。
(二)精简资助项目范围。结合近年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提升行动、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等惠民政策导向,取消原政策中家庭养老床位服务补助,使资助项目更聚焦养老服务机构类型,提升资助资金使用精准度。
(三)强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扶持。新增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纳入运营资助范围,资助金额按养老机构运营资助标准的50%核定,同时明确服务需满足每床每日服务时长不低于8小时的要求,具体以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时间为准,进一步强化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扶持力度。
(四)增设医养结合补贴。包括医养结合开办资助、医养结合运营资助。其中符合开办资助、运营资助申领条件的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在按规定享受开办资助、运营资助的基础上,额外给予10%的上浮补助,加强对医养结合机构的发展扶持力度。
(五)明确资助申领限制性情形。养老机构存在发生安全生产等重大责任事故、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受到行政处罚且未按要求整改等情形,明确不符合资助申请条件。对存在一般、轻微失信行为的机构,若在资助周期届满后3个月内完成信用修复,可保留其资助资格,引导机构主动纠错、合规规范运营。同时,将未主动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未完成安全隐患整改、未落实国家及省、市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等情形,列为不予享受资助的约束情形,倒逼机构强化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管理自主能动性。此外,将“按规定足额配备养老护理员,持证护理员人数同比上一周期有所增长”作为获得资助的前置条件,持续提升我市养老护理队伍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能力。
(六)规范资助资金使用管理。明确上一资助周期获得资助的养老机构,在申请下一周期资助时,须提交经具备审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计的同期财务会计报告;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须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强化资助资金全过程监管,确保专款专用、规范高效。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六章二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是总则部分,明确了本办法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解释了养老服务机构的定义、资助范围、资助项目以及资助对象。
第二章是资助标准,明确资助项目包括养老服务机构开办资助、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资助、养老机构星级评定补贴、医养结合补贴四类,同时明确各项目资助标准及资助方式。
第三章是申请条件,明确了养老服务机构申请资助需具备的条件。
第四章是申请资料,明确了养老服务机构申请资助需提交的材料清单。
第五章是经费管理,明确了养老服务机构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和监管方式。
第六章是附则,明确本办法的有效期。
(中山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