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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中山市商品厂房开发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号:中府〔2023〕138号、中府规字〔2023〕8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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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图解】关于统一废止一批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政策解

                           【文字解读】关于统一废止一批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政策解读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以下规范性文件:

  一、《批转市农委关于建立和健全我市农村土地经营收益分配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府〔1998〕69号)

  二、《中山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05〕123号)

  三、《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中府〔2013〕32号)

  四、《关于加强我市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种养行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府办〔2013〕3号)

  五、《中山市商品厂房开发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中府办〔2016〕9号)

  六、《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留用地管理的通知》(中府办函〔2014〕253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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