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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中山市商品厂房开发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07日

政策文件: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中山市商品厂房开发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市政府出台《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中山市商品厂房开发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中府〔2023〕138号,中府规字〔2023〕8号),拟废止6份文件。现根据有关规定解读如下:

  一、《批转市农委关于建立和健全我市农村土地经营收益分配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府〔1998〕69号)

  废止理由:文件实施已超过10年,且因管理形势变化已不再适宜作为当前行政管理依据。

  政策衔接:2021年,中共中山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加快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委农工办〔2021〕11号),指导镇街规范农村集体收益分配制度。

  二、《中山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05〕123号)

  废止理由:文件实施已过10年,相关管理措施已不再实施。

  政策衔接:2022年,印发《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的函》(中农农便笺〔2022〕1394号),指导镇街规范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和流转相关事宜。

  三、《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中府〔2013〕32号)

  废止理由:本办法是当时按照省对各地市需出台本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的要求以及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部53号令)制定的,内容基本与国土部53号令一致,文件重复性较高予以废止。

  政策衔接:直接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部53号令)即可。

  四、《关于加强我市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种养行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府办〔2013〕3号)

  废止理由:文件相关管理措施已由新文件替代。

  政策衔接:2021年,中共中山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委农工办〔2021〕81号),对原文相关内容予以明确。

  五、《中山市商品厂房开发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中府办〔2016〕9号)

  废止理由:该文件于2016年3月1日以市府办名义印发,发文时间已超过五年。按上级部门相关指示精神,我市2019年起已暂停新增商品厂房项目的审批。故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四十六条“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调整情况以及上级机关要求,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规定,不再继续执行该文件。

  政策衔接:不再执行相关政策措施。

  六、《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留用地管理的通知》(中府办函〔2014〕253号)

  废止理由:本通知是为落实国家土地督察要求针对征地留用地制定的落实整改措施,已被新规定替代。

  政策衔接:在具体工作中,可适用《广东省征收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4号)的相关规定指导我市征地留用地管理工作。

  

(中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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