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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废止一批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23日

政策文件: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中山市内河涌管理规定》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中山市商品厂房开发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服务市场主体发展,助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市司法局积极组织全市各部门、各镇街对全市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深度“体检”,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工作方法,深度清理阻碍创新的政策和文件。按照“成熟一批、废止一批”的工作原则,经统一梳理,深度清理,并经市政府集体审议,市政府分别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中府〔2023〕101 号,中府规字〔2023〕5 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中山市内河涌管理规定>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中府〔2023〕122 号,中府规字〔2023〕6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中山市商品厂房开发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中府〔2023〕138 号,中府规字〔2023〕8号)等3份《通知》,统一对《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13〕126 号)等19份文件予以废止。现根据有关规定解读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必要性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行政机关应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计划管理,及时对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做好规范性文件废止、修改和重新发布工作,确保行政管理制度的连续性。

  二、清理工作依据

  (一)《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

  (二)《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21〕113 号)

  三、清理程序说明

  (一)根据清理工作安排,今年2月市司法局制定《关于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方案》,组织对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展开全面清理,明确清理范围、清理工作要求、清理职责等,并梳理出现行有效文件目录,成立清理工作专班,对于各单位提出的初步清理意见逐份排查,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较多的单位专项跟进,紧盯工作进度和清理深度,对阻碍我市营商环境的政策文件做到“应废尽废”。

  (二)对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收集到各单位反馈的需提请市政府废止的一批文件的清理意见,由市司法局收集汇总后就各单位报送的废止意见向市属相关职能部门征求意见。市司法局通过对各单位反馈意见进行认真梳理和反复研讨,逐条梳理,多番研讨,形成《通知》,经合法性审核后于2023年6月报请市政府审议。

  四、废止结果说明

  (一)《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中府〔2023〕101 号)对以下文件予以废止:

  1、《关于深化完善我市农村股份合作制和村级统一核算改革的意见》(中府〔2012〕75 号)。文件废止后,相关工作按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和完善我市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府〔2018〕28号)执行。

  2、《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13〕126 号)。文件废止后,相关工作按照《中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山政务通〔2021〕147号)执行。

  3、《中山市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意见》(中府办函〔2019〕23 号),文件未设定有效期,但目前相关工作目标已完成,不再作为当前行政管理依据。

  (二)《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中山市内河涌管理规定>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中府〔2023〕122 号,中府规字〔2023〕6号)对以下文件予以废止:

  1、《关于加强河道堤防管理确保行洪安全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府〔1998〕114 号)。文件废止后,相关工作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堤防运行管理办法><水闸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运管﹝2023﹞135号)以及《中山市河道管理办法》(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执行。

  2、《中山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施办法》(中府〔1999〕107 号颁布,中府〔2004〕39 号修改),阶段性管理措施已完成,不再适用。

  3、《中山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及行政赔偿案件处理办法》(中府〔2001〕128 号)。目前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4、《中山市内河涌管理规定》(中府〔2002〕52 号颁布,中府〔2004〕64 号修改)。文件废止后,相关工作按照《中山市河道管理办法》(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执行。

  5、《关于修改中山市河道管理范围砂石堆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11〕165 号)。文件废止后,相关工作按《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中山市河道管理办法》以及《中山市河道管理范围砂石场专项规划》等文件执行。      

  6、《中山市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办法》(中府〔2015〕134号)。文件废止后,相关工作按照《中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 年版)的通知》《中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督查督办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约谈工作规定》等执行。      

  7、《关于重申建设蓄水工程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通知》(中府办〔2007〕76 号)。文件废止后,相关工作按照水利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2019年修正)以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等执行。      

  8、《转发中山市村(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招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办〔2009〕20 号),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9、《关于完善我市人才入户办理工作机制的通知》(中府办〔2011〕87 号)。文件废止后,相关工作按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户口迁入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府〔2021〕170 号)执行。

  10、《关于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府办〔2016〕47 号)。文件废止后,相关工作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4号)等文件执行。

  (三)《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中山市商品厂房开发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中府〔2023〕138 号,中府规字〔2023〕8号)对以下文件予以废止:

  1、《批转市农委关于建立和健全我市农村土地经营收益分配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府〔1998〕69 号)。文件废止后,按照中共中山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加快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委农工办〔2021)11号),指导镇街规范农村集体收益分配制度。

  2、《中山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05〕123 号)。文件废止后,按照《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的函》(中农农便笺〔2022〕1394号),指导镇街规范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和流转相关事宜。

  3、《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中府〔2013〕32 号)

  。文件废止后,直接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部53号令)。

  4、《关于加强我市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种养行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府办〔2013〕3 号)。文件废止后,按照中共中山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委农工办〔2021〕81号)执行。

  5、《中山市商品厂房开发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中府办〔2016〕9 号),阶段性工作已完成,不再执行相关政策措施。       

  6、《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留用地管理的通知》(中府办函〔2014〕253 号),阶段性工作已完成,文件废止后,在具体工作中,可适用《广东省征收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4号)的相关规定指导我市征地留用地管理工作。     

  五、文件实施日期

  因不存在需要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前知悉的情况,3份《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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