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临时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
年月日
中山市临时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应救尽救,及时施救;
(二)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三)公开公正,政策透明;
(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市级临时救助和镇区临时救助分别负责对不同救助对象实施救助。
财政、教育和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做好相关工作。
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镇区、村(居)民委员会应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二章 救助对象
家庭对象。因家庭成员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因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一)本市户籍低保、低收入对象。
(二)当年度获得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的对象。
(一)本市户籍低保、低收入及当年度获得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以外的对象。
(二)已领取本市居住证,并在我市参加工作或参加社保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口对象。
(一)因自身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自身伤害或直接造成自身财产损失,导致个人生活困难的。
(二)没有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的家庭或个人。
(三)拒绝接受调查、核实,隐瞒或不提供个人、家庭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家庭或个人。
未领取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常住外来人员及其家庭,如因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由市民政部门通过外来人员突发事故善后处理经费给予救助。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人员,由市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第三章 救助方式和标准
(一)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在救助对象身份不明、无法确定个人账户或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镇区应协助其提出申请;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工服务机构等通过社会募捐、提供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特殊困难对象,可向其转介。
(三)在救助对象面临紧急物质生存困难时,可由救助管理机构向其提供衣物、食品、饮用水、临时住所等急需的基本生活资料。
个月补助总额予以计算;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实际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原则上,个人或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救助不超过次。
处理市政府认定的其他救助,据实列支。
个月补助总额予以计算;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实际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原则上,个人或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救助不超过次。
有条件的镇区可适当扩大救助对象范围,以及提高救助标准和年度救助次数,具体由各镇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第四章 救助程序
(一)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
(二)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故,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因其他原因造成暂时基本生活困难的。
(一)个人遭受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或突发重大疾病时,家人无法联系或不能给予及时帮助,且事故责任方不明或不能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二)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的。
申请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镇区民政工作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中山市市级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低保、低收入对象提供低保证、低收入证复印件。
(四)因医疗支出导致生活困难的,提供疾病诊断证明、申请日前半个自然年度医疗费用结算单据等相关资料(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由市民政部门调取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档案相关资料,无需重复提交)。
(五)遭受人身意外伤害或家庭财产重大损失的,需提供镇区或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六)各类意外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
(七)学校出具的学杂费、住宿费等收费票据。
(八)申请人或家庭户主用于收取救助金的银行存折(卡)账号。
(九)市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电话或信函等方式进行逐一调查,并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
天。公示结束后,镇区民政工作机构应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市民政部门审批。
公示期间有群众提出异议的,由镇区民政工作机构组织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参加。参加评议总人数不得少于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申请,镇区民政工作机构应重新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市民政部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临时救助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通过金融机构将救助金拨付到救助申请人账户;不予批准的,应在个工作日内,通过镇区民政工作机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个工作日内在中山市民政信息网进行为期半年的公示;按一般程序获得镇级临时救助的人员或家庭情况,应于救助后个工作日内在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进行为期半年的公示。
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审批手续,救助情况在救助对象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进行为期年的公示。
第五章 保障措施和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可采取盘活社会救助资金存量的方式,用于临时救助支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临时救助支出。
个工作日内,市民政部门、镇区应在单位网站上公示当年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公示内容包括救助对象姓名、所属镇区、救助金额、救助时间等情况,公示期为长期。
第六章 附 则
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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