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词: 营商环境 社保 医保
局属各单位,各镇区人社分局:
现将《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和社会组织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反映。
联系人:黄计民,联系电话:88391136。
附件:1、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和社会组织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实施细则
2、《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和社会组织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实施细则》解读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月15日
附件1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和
社会组织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诚信,惩戒失信,构建社会信用体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中山市企业和社会组织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企业、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本细则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公募基金会。不包括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
个体工商户参照企业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劳动用工、工资支付、培训就业、人事人才、社保缴纳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方面的信用信息,是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建立完善本单位职责范围内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各企业、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进行电子化记录、存贮,定期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以委托各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收集、整理企业和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进行电子化记录、存贮,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的企业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应当同时分别报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民政部门,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民政部门在中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子系统,即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集中记载和公布。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对收集、报送、公布的信息名称、内容、标准和来源进行解释,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 收集、公开、使用企业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实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企业、社会组织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范围和分类
第七条 企业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由基本信用信息、良好(守信)信用信息、不良(失信)信用信息构成。
第八条 企业和社会组织基本信用信息包括:
(一)企业和社会组织劳动用工、工资支付、培训就业、人事人才、社保缴纳等方面的基本情况;
(二)依法对企业和社会组织进行专项或者周期性检查的情况;
(三)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和社会组织身份的情况。
前款规定的信息包括登记、变更、注销或者撤销的内容。
第九条 企业和社会组织良好信用信息包括:
(一)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级别为A级(诚信企业);
(二)参与市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工程并被评定为优秀等级的;
(三)被其他单位认定为良好信用信息且按照本细则规定认定为非不良信用信息的信息;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认为应当列为良好信用信息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企业和社会组织不良信用信息包括严重不良信用信息、中度不良信用信息和一般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企业和社会组织严重不良信用信息包括:
(一)有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强迫劳动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二)因拖欠工资等原因引发30人以上大规模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一个年度内发生3次以上拖欠职工工资行为的;
(四)一个年度内有3次以上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并经查处的行为的;
(五)被认定欠薪逃匿等符合重大欠薪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标准;
(六)被认定拖欠或者欠缴劳动者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3个月以上,或者拖欠、欠缴金额合计10万元以上;
(七)单次拖欠工资金额300万元以上;
(八)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于85%;
(九)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超30%;
(十)单次骗取社会保险待遇10万元以上;
(十一)被其他单位认定为严重不良的信用信息的;
(十二)有不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执法检查行为的;
(十三)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
(十四)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认为应当列为严重不良信用信息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企业和社会组织中度不良信用信息包括:
(一)单次拖欠工资金额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
(二)被认定拖欠或者欠缴劳动者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2个月以上,或者单次拖欠、欠缴金额合计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三)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于90%但高于85%;
(四)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超20%但低于30%;
(五)单次骗取社会保险待遇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六)被其他单位认定为中度不良信用信息且按照本细则规定认定为非严重不良信用信息的信息;
(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认为应当列为中度不良信用信息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企业和社会组织一般不良信用信息包括:
(一)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级别为B级;
(二)单次拖欠工资金额50万元以下;
(三)被认定拖欠或者欠缴劳动者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1个月以内,或者单次拖欠、欠缴金额合计5万元以下;
(四)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于95%但高于90%;
(五)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超10%但低于20%;
(六)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七)劳务派遣单位不按相关规定提交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
(八)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违反获批工时实施方案的;
(九)单次骗取社会保险待遇5万元以下;
(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认为应当列为一般不良信用信息的其他情形;
(十一)被其他单位认定为一般不良信用信息且按照本细则规定认定为非严重及中度不良信用信息的信息。
第三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第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日常监管、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评先评优等相关职责时,对拥有本细则规定的良好信用信息,且无不良信用信息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可以根据不同程度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激励:
(一)主动向社会公布劳动保障信用级别A级的名单及相关信息;
(二)被评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企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免予对其进行日常检查;被评为劳动保障A级企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适当减少日常检查频次。
(三)对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的建设领域企业可在劳务工资保证金方面享受优惠政策,并享有绿色通道办理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项;
(四)申请各类专项资金补助及优惠政策,优先安排或者加大扶持力度;
(五)优先推荐获得各类表彰和奖励;
(六)优先推荐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
(七)优先推荐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
(八)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认为可以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日常监管、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评先评优等相关职责时,对存在本细则规定的不良信用信息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可以根据不同程度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惩戒。
第十六条 对存在严重不良信用信息的企业和社会组织,采取的惩戒措施包括:
(一)列为日常监管的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
(二)对违法行为从严查处;
(三)不给予或者撤销相关荣誉称号,撤销或者降低获得肯定评价的评估等级,禁止参与评优、评先;
(四)C级评价保留3年,第三年信用等级不得评价为A级;
(五)对公布的重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案件信息,可以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征信机构通报,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使用;
(六)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由执行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
(七)对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限制的原法定代表人或有关人员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依法进行限制;
(八)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认为可以实施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七条 对存在中度不良信用信息的企业和社会组织,采取的惩戒措施包括:
(一)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重点;
(二)建议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时,提高其综合融资成本;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认为可以实施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八条 对存在一般不良信用信息的企业和社会组织,采取的惩戒措施包括:
(一)信用警示。对存在一般不良信用信息的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予以书面警示。
(二)诚信约谈告诫。对存在一般不良信用信息的企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敦促其在经济社会活动中严格自律、诚信守法、履行社会责任。
无故不参加约谈或者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行为,应当列为中度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九条 对存在良好信用信息或者不良信用信息的企业和社会组织,按照各行政机关诚信红黑榜管理工作制度和《中山市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列入诚信红榜或者诚信黑榜,在有关网络平台和新闻媒体记载、公布。
第四章 信息申报、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
第二十条 企业和社会组织可自主向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劳动用工、工资支付、培训就业、人事人才、社保缴纳等方面的信用信息。各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收集、整理相关信用信息后,统一报送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企业和社会组织自主申报劳动用工、工资支付、培训就业、人事人才、社保缴纳等方面信用信息的,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加盖本单位印章的书面材料,或者通过电子身份认证的方式提供电子数据。
企业和社会组织发现所提供的信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时,应当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或者删除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企业和社会组织向我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申报虚假信息的,将该情况列为不良信用记录,并删除相关虚假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企业和社会组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信用信息主体、利益关系人和公民认为公布的劳动用工、工资支付、培训就业、人事人才、社保缴纳等方面信用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信息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信息异议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在信用信息记录中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并在1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科室进行核查和完成以下信用信息处理:经核查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应当在信用信息记录中对相关信息予以更正或者删除;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
(二)在收到信用信息异议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异议核查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
第二十四条 受理信用信息异议申请的单位应当及时将信息异议处理情况反馈给提出异议申请的信用信息主体、利益关系人和公民。
信息错误、遗漏是企业和社会组织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应当通知企业和社会组织尽快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存在不良信用信息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在惩戒措施期限内主动整改完毕,纠正失信行为的,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和社会组织整改情况进行审查,对已整改到位,符合管理要求的,将整改情况在信用信息中记录,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
企业和社会组织信用状态经修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调整其信用等级。
第二十六条 企业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按以下期限公开:
(一)身份信息等基本信息为依申请公开;
(二)其他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不超过3年;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企业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届满的,终止公开发布,转为档案保存。
第二十七条 企业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作为激励和惩戒措施依据的使用期限,应当自信用信息产生、变更之日起不超过3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信用信息的使用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2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和社会组织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实施细则》解读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局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和社会组织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实施细则》,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强调要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中央文明办更是将诚信建设制度化列为文明城市创建的重点工作之一,充分体现了中央对诚信建设的高度重视.按照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要求,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培养诚信文化为基础,以社会征信体系建设为重点,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为手段,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和运行机制,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诚信建设,着力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环境,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提供有力的道德支撑。
二、文件主要内容
本实施细则分为四章共二十八条。
第一条为实施细则的制定目的及依据。目的主要是为了为激励诚信,惩戒失信,构建社会信用体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制订依据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中山市企业和社会组织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二条为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定义及其适用范围。
第三条至第四条规定了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主要依据、采集要求、报送及通报范围。
第五条至第六条规定了对企业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收集、报送、公布的信息名称、内容、标准和来源的解释权以及应当遵循的原则。
第七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了企业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分类及构成条件。
第十四条为规定了守信企业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激励措施。
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规定了对失信企业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惩戒措施。
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一条为企业信息申报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企业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申请、办理程序。
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信用修复申请的条件及办理程序。
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企业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公开期限以及作为激励和惩戒措施依据的使用期限。
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细则“以上”、“以下”是否包含本数以及细则实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