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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次公开征求《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文件意见的公告反馈情况说明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7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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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9日-8月26日,我局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山政府门户网站或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上发布《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山市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山市大病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截止到2017年8月26日,共收到1个单位和个人的反馈意见(包括电子邮件、邮寄件)。具体意见反馈情况详见下表:

单位或个人名称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不采纳的原因

邮箱地址为334197XX@qq.com的群众

 查阅了《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此,关于此办法意见稿中第13页,第三十九条 参保人因疾病需要住院治疗,应首先选择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确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应由具有转院资格的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院手续后,才能转往市外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予以支付。参保人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自行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本办法规定的实际报销费用的70%予以支付,其余30%由参保人个人自费;自主选择到除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之外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本办法规定的实际报销费用的50%予以支付,其余50%由参保人个人自费。参保人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除急诊、抢救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针对此条,我想反馈点意见,作为参保人在看病就医时,针对病情首先会考虑,就医便利、可靠;以目前国家能纳入范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以我们普通民众看来都是符合国家考核要求和标准的,国家在认定颁发资质级别都应尽到监督管理和考核,属公立医疗机构有公信力。那么普通民众,在就医时不论去到这些公立医疗机构哪家我觉得应该享受市同等医疗标准报销(因所报销的就医费用也都是国家标准范畴的医疗和用药费,又不包含生活费、交通费;我想只是报销治病费用应当差别不大)。国家现在政策不是也在强调,加快推进省内国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切实让民众享受到应有的就医待遇。而三十九条,说参保人因疾病需要住院治疗,应首先选择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确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应由具有转院资格的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院手续后,才能转往市外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予以支付。(这是纸上谈兵侧重管理,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与时俱进,现在时代的发展网络信息的发达、交通的便利,作为参保人需要就医治病时,自己也会判断选择既便利又有利于病情治疗的医疗机构,希望能有效一次治好而不像机器故障需要修理一样,送到这个维修点,修不了了,再去别的维修点,毕竟这是人不是机器,管理不能一概而论,得区别对待。特别是一些特殊病情、个人隐私的或一些重要手术的等情况,参保人不会去四处求医,在这家动了刀子不行又转去另一家,这是对生命的不负责任,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也会加重患者的痛苦,我们相信医者父母心,都会尽职尽责,但也要相信参保人对自己的病情有权利在选择去哪家纳入范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针对自己的病情更有利治疗,而能同时享受参保人同市应有的医疗待遇,因为对于疾病来说,同一个病症没有区别,只是看病的医生和医疗机构不同;如果非要说,同一个病症在不同医院治疗费用差别很大,我相信这也不是参保人的问题,作为国家的管理团队、医疗机构整个行业应该思考,作为公立的为人民服务的医疗机构本着不以盈利为目标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出发点怎么会有如此大差别?相信现在的大数据时代,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就很能找到解决的办法,如果是站在服务广大普通民众的立场来思考,在医疗治病上就该统一标准,也不应在看病就医的路上设一些门槛和赋予医疗机构一些私权,譬如用:去异地就医还得让开转诊证明,开不到转诊证明去其他同等公立医院就医就不能享受同等医疗保险待遇这样的条件制造一些不公和不和谐。这样一纸之差导致待遇相差甚远。难道医保,为民参保不是以实际治病为目的?让我想起了,以前一个故事说在列车上,列车员查票,残疾人半票,但实实在在的残疾人站在她面前,她说只认残疾证,没有证就不能享受残疾人待遇,这样的公务人员到底是制度的呆板,还是社会的悲哀?值得让人反思。

    综上所述:我希望此次办法修改中,能真正以为民、利民、惠民为出发点,切实站在广大人民群众的立场上思考,将医保利国利民的政策造福广大人民。建议修改:

第三十九条 参保人因疾病需要住院治疗,应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予以支付。参保人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除急诊、抢救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好多政策都是十年前的,根本没有与时俱进,希望政策的修订者能切实体察民情,与时俱进,让政策更民众化,更亲民,化繁为简,简洁明了,普通民众既易懂,又好操作和管理,那将是真正的为人民服务!

不采纳

参保人因病情需要按规定办理市外转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予以支付。除急诊、抢救外的疾病自主到市外医疗机构就诊,因市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我市无法监管,从医保基金安全的角度出发,降低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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