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接:《三乡镇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各村(社区),各部门、单位:
现将《三乡镇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三乡镇城市建设和管理局反映。
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
2025年9月5日
三乡镇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三乡镇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使工程变更审批操作有序、规范、合理,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20〕86号)等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三乡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三乡镇政府投资(使用财政资金)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依照本办法执行(由市水务局行使审批事权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除外)。
第三条 建设单位负责对各自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变更进行审核或审批,审核权限按第八条执行。三乡镇人民政府(下称镇政府)负责对工程变更进行最终审批和监督。按规定需上报镇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的,需组织召开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工作会议(下称镇基建工作会议)研究提出。
第二章 工程变更提出及审查
第四条 工程变更的原则:
1.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节省工程造价,保护环境,节约土地,有利于功能使用安全;
2.工程变更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
3.工程变更应遵循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不得影响工程质量或缩短工程使用寿命;
4.不得将工程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经过审批的工程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5.工程变更应符合合同,真实准确,资料齐全,手续齐备。
6.不符合程序的工程变更,将不予审批,未经审批的工程变更不得实施;
第五条 工程变更依据包括有关设计文件、技术规范、合同要求及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质量标准等。
第六条 工程变更内容包括: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6.其它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或建设单位经论证提出的等。
对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的合同,工程工期、质量标准等实质性变更的,应在作出变更前,与承包人签订补充协议书,作为原合同的补充文件。
下列情形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特殊情况必须变更,变更导致的工期延长、费用增加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由于承包人的技术力量、施工设备的限制而要求变更的项目;
2.由于承包人的错误施工导致场地条件变化而要求变更的项目;
3.由于承包人投标时不平衡报价或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要求变更的项目。
第七条 变更提出、审查操作程序如下:
1.在施工前或过程中出现工程需要变更的情况时,承包人应填写《工程变更报审表》《工程变更明细表》交监理单位初审;
2.监理单位接到《工程变更报审表》后,须在3日内完成初审,并应在7日内组织建设单位、承包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等有关人员召开会议,并形成工程变更会议纪要;
3.设计单位根据会议纪要情况进行变更设计,并将设计修改通知单及图纸(需附有关工程量变化情况)于7日内(特别复杂的工程经建设单位批准后可相应延长)交建设单位审核;
4.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变更审核权限规定办理变更审核;
5.承包人根据已审核的设计修改通知单及图纸、变更会议纪要等资料编制工程变更预算(包括增加及减少的部分)、并对其编制成果准确性负责,交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归口镇主管部门按流程审核;
6.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变更报审表》、设计修改通知单及图纸、工程变更预算,填写《工程变更申报表》,设计、监理单位在《工程变更申报表》批注审核意见;
7.监理单位将上述工程变更相关资料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提交归口镇主管部门审核;
8.各表格应按工程变更提出时间先后顺次编号,同一工程变更内容表格编号应对应。
第八条 工程变更审核权限:
1.对于单次变更或者累计变更估值在30万元以下的,如建设单位是行政单位的,由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变更进行审批;建设单位是事业单位的,由归口镇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变更进行审批;
2.对于单次变更或者累计变更估值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含3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按第八条第1款审核后报归口镇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3.单次变更或者累计变更估值达到工程中标价10%(政府采购项目除外)或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建设单位需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出具意见,并按程序呈报至归口镇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核,镇基建工作会议审议同意后,报镇领导班子会议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累计变更估值达到工程中标价10%(政府采购项目除外)或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若以后还有变更的,先行参照第八条第1款、第2款由建设单位或分管领导先行审批实施,在2个月内报镇基建工作会议审议,并报镇领导班子会议审议。
4.政府采购项目累计变更估值不得超过工程中标价10%,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
5.因相关服务单位或承包人原因、工程实施过程中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非建设单位方过错导致的工程变更、无论金额大小,按程序呈报至部门分管领导审核,镇基建工作会议审议同意后,需提交镇领导班子会议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6.未按规定权限报审报批或者审批不通过的,一律不得实施变更。
第九条 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项目结算金额超过项目概算总投资或立项批复总投资的,由归口镇主管部门报镇分管领导和镇基建工作会议研究,同意后,提交镇领导班子会议审批,审批同意后办理概算调整和竣工结算手续。
第十条 因特殊情况未办理概算调整手续、但已完工的超概算项目,参照《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项目业主单位会同项目建设单位就超概算投资情况报请镇分管领导和镇基建工作会议研究,同意后,由三乡财政分局组织开展项目结算预审核工作;待明确项目最终超概算规模后,由项目业主单位会同项目建设单位上报镇领导班子会议审批;经镇政府研究同意追加投资规模后,分别由镇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办理追加投资手续,由三乡财政分局办理结算审核手续。
第三章 变更实施及现场核量
第十一条 经批准后的《工程变更申报表》由归口镇主管部门、监理单位各执一份、承包人执两份。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向承包人发出工程变更令,承包人实施工程变更。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如有增加投资的,全部或分项、分段施工完成后15天内、隐蔽工程覆盖前,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提出签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签证要求的,归口镇主管部门不予签证。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如有减少投资的,监理单位应督促承包单位在工程变更完成后15天内办理签证,超过时限将记录其不良诚信并上报归口镇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承包人提出签证要求时应提交施工记录(含现场影像、图片等资料)、测量资料、工程量计算图式、计算过程等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在《工程变更签证单》批注审核意见,归口镇主管部门、镇基建工作会议成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通过签证确认实际增减工程量,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未通过签证确认的变更增加工程量,不予结算。
第十八条 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材料回填前,应由监理单位、归口镇主管部门共同测量(根据实际情况有需要可委托有资质测量单位进行第三方测量)、核实工程量,否则不予确认。
第十九条 土石方、建筑垃圾及半成品构件等运费单列的工程量,应在确认数量的同时确认运距。
第二十条 以下情况不予签证:
(一)缺乏合同依据、无变更手续的工程量;
(二)超过批准变更范围的工程量;
(三)已覆盖、未经核实的隐蔽工程量;
(四)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量;
(五)逾期不提出签证要求的增加工程量。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镇属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三乡镇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三乡府通〔2020〕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工程变更报审表
2.工程变更明细表
3.工程变更申报表
4.工程变更签证单
5.工程变更运行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