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登录
您当前的位置: >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三乡镇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5-08-19 分享:

链接:《三乡镇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各村(社区),各部门、单位:

  现将《三乡镇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三乡镇城市建设和管理局反映。



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9日


三乡镇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监督”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府〔2020〕86号)等有关规定,参照《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粤府〔2022〕12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由项目代建单位对我镇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建设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建设管理方式。

  第三条 实行代建制的建设工程项目范围:

  (一)教科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二)市政设施、交通基础设施项目;

  (三)环境保护项目;

  (四)符合国家政策的其他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

  可由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阶段根据自身意愿申请实行代建制。镇政府对代建工作有特殊安排的除外。

  第四条 使用三乡镇财政资金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超过100万,经审批同意,可委托代建单位代建,实行市场化代建。代建项目审批方式如下: 

  (一)总投资100万元~1000万元(不含)的项目,由镇领导班子会议审议;

  (二)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镇党委会议审议。

  第五条 经审批同意实行代建的项目,原则上实行全过程代建。

  全过程代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取得立项批复后开始,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结(决)算并交付使用,直至工程保修期结束。

第二章  市场化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化代建单位,是指按照约定代行项目建设单位建设管理职责的市场化、专业化单位。市场化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独立履约能力;

  (二)具有与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总承包资质、或乙级及以上工程设计资质、或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或二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执业资格;

  (三)具有与工程同类或者相近项目的管理经验,满足项目管理需求的自有技术、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四)具有与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五)具有良好的资信水平,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代建项目招标:

  (一)已被依法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企业在社会信用体系或相关部门征信系统中出现失信记录的;

  (三)近三年发生过建设工程安全、质量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八条 代建项目需按《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府〔2020〕86号)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第九条 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一)建设单位申请将项目纳入基建项目库;

  (二)建设单位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向镇政府提出代建申请,经镇政府审批同意的项目可实行代建;

  (三)批准实施代建后,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投资估算书或项目投资概算书;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投资估算书或项目投资概算书编制完成,以及项目立项完成后可进行代建单位的选取。市场化代建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国家、省、市、镇有关规定,可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

  (五)代建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并移交项目所有前期资料至代建单位。建设单位已签订相关前期工作合同的,可通过三方协议的方式将权力和义务转移给代建单位;

  (六)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在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项目代建合同》约定的银行履约保函。具体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和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七)代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的约定履行职责,依法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八)项目建成后,按代建合同的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进行竣工结算后,方可交付使用;

  (九)自工程竣工结(决)算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在3个月内将做好项目资料归档工作,将项目资料移交给建设单位。

第四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条 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代建项目的管理、监督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代建项目年度计划;参与代建项目的项目建议,按照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报告、方案设计、概算报告、地质勘察、初步设计、项目概算等前期工作;根据项目报告确定的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在前期阶段提出项目使用需求意见,明确项目使用绩效目标;

  (三)审查代建单位的基本条件,依照法律、法规组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取代建单位,对代建单位招标的中标结果进行确认;

  (四)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并依法履行合同;

  (五)依照法律、法规对代建单位负责组织的招标和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六)负责完成项目征地拆迁、社会风险评估方案编制及评估工作,负责办理或授权并协助代建单位办理项目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水电、消防、人防、园林、市政等报批手续;

  (七)采用全过程代建的项目,协助代建单位开展项目勘察、设计、造价、监理、施工、设备材料、检测等招标采购工作,参与有关合同的洽谈,协助有关合同的签订;参与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概算等相关报批工作;

  (八)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项目,负责开展代建项目前期各项工作,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招标并签订合同,负责组织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概算、预算编制及相关报批工作;

  (九)协调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关系,向镇政府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参与评价参建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并将代建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十)监督工程建设,协助代建单位办理施工和验收阶段各项手续,对工程变更的合理性提出意见,参与工程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和结算审核工作;

  (十一)代建单位提出的重大设计变更方案,负责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请镇政府审定;

  (十二)负责项目资金筹措,申报专项债券、上级补助资金(如有),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和竣工财务结算报告,向镇财政部门提出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申请;

  (十三)审批代建单位申请的代建管理费及建设资金,并向镇财政提出申请;

  (十四)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接受项目使用移交,负责保修期结束后的项目维护管理;

  (十五)负责设立项目基建专账,单独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严格对项目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监督代建单位对财政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会同代建单位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规定及制度。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代建项目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和项目管理目标,负责代建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

  (二)采用全过程代建的项目,负责开展地质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概算、预算等前期工作,负责建设过程中的组织协调,负责办理项目规划、施工、环保、消防、水电、人防、节能等有关报批的手续;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通知书报建设单位备案;

  (三)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项目,代建单位负责办理建筑许可证等工程实施中有关手续,负责工程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通知书报建设单位备案;

  (四)负责工程各类合同的起草、谈判和签订工作,负责合同履行的全过程管理,并将工程合同报建设单位备案;

  (五)在执行代建合同期间,履行建设单位职责,负责工程实施阶段的质量安全、进度、造价和组织协调的管理,对工程质量安全和施工进度进行督促检查,审核、签证工程进度报表及提出进度拨款申请,负责施工中出现的工程变更的报批手续,并严格按合同控制项目投资;

  (六)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建设单位;

  (七)负责审核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变更、签证计量申请,并严格按合同控制项目投资,完成变更申请审核后报建设单位审核,按照三乡镇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八)负责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稽察、审计和绩效考核等工作;

  (九)负责协调项目各参建单位的关系,向建设单位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发现或制止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并上报建设单位以及行政主管部门;

  (十)负责做好代建项目单独核算等财务工作及资料归档;

  (十一)代建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6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规划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协助建设单位向镇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结算审核手续,并在12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工作。竣工验收合格后,代建单位三个月内将项目归档资料移交给建设单位,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完毕后6个月内协助使用单位办理物业权属登记等其它手续;

  (十二)负责在工程保修期内的项目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 镇城市建设和管理、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务、宣传和教体文旅、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代建项目的指导、监督工作;财政分局对建设单位在代建项目中财政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章  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根据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向镇财政部门提出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申请。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出拨款申请,报镇财政部门审批。实施市场化代建的项目,代建管理费用由建设单位申请,具体支付方式由双方在代建协议中约定。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基建财务会计制度,设立资金专户,对代建项目单独建账核算,完整反映代建项目所发生的各项开支费用和财产物资购置的情况。

  第十六条 根据代建单位提交的付款申请材料,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选取以下支付方式:

  (一)支付至付款申请材料涉及的合同价款所对应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收款账户或付款申请指定的收款账户。

  (二)按照约定,及时将足额建设资金拨付到代建单位工程项目资金监管账户。

  第十七条 代建管理费(包括管理服务费、利润和税金等)列入工程概算。代建管理费可以结合工程项目规模、范围、内容、深度、新技术应用和复杂程度等因素计算,但应符合《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全过程代建项目的代建管理费,原则上不得高于如下标准:

  (一)项目批准投资低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按“概算投资值×2%”的公式计取。

  (二)项目批准投资高于1000万元、低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按“20万元+(概算投资值-1000万元)×1.5%”的公式计取。

  (三)项目批准投资高于5000万元、低于1亿元(含1亿元)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按“80万元+(概算投资值-5000万元)×1.2%”的公式计取。

  (四)项目批准投资高于1亿元、低于5亿元(含5亿元)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按“140万元+(概算投资值-1亿元)×1%”的公式计取。

  (五)项目批准投资高于5亿元、低于10亿元(含10亿元)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按“540万元+(概算投资值-5亿元)×0.8%”的公式计取。

  (六)项目批准投资高于10亿元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按“940万元+(概算投资值-10亿元)×0.4%”的公式计取。

  第十八条 代建管理服务合同按照“完成工程招标后支付代建管理服务费的20%,在项目实施阶段参照施工进度支付至代建管理服务费的80%,工程竣(交)工验收后计支付至代建管理服务费的90%,工程保修期满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后再支付余下的10%”规定设置支付条款。

  第十九条 项目实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费按全过程代建项目的代建管理费的80%计取。

  第二十条 代建管理费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因项目投资规模的调整而调整,不因人工、物价、税率、汇率、利率等因素的变动而调整。非代建单位原因引起项目终止的,合同双方原则上可约定具体代建工作完成比例及结算,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代建合同及补充协议形式明确。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将代建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各职能部门和使用单位通报,并依法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和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代建业务。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未按规定开展招标投标工作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财政分局可暂停项目资金拨付。

  第二十四条 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以及因代建单位原因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产生的投资增加额一律从代建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中赔付;履约保证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代建项目管理费;代建项目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以自有资金赔付;造成较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受政府部门委托对项目进行咨询、评审的中介机构,应客观公正提出评审意见,对评估意见严重失实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中介机构,经查实由委托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在代建工作中与建设单位或勘察、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工程质量的,依法追究代建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三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等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