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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服务细则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06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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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力法》、《广东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中山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暂行办法》以及复员干部接收安置的规定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服务对象
    退役士兵,转业、复员士官,复员干部。
    二、服务内容与标准
    1、热情接待退役士兵,转业、复员士官,复员干部。认真解答提出的有关政策问题,做到来信有回音,来访有回答,文明用语,热情待人。
    2、依据安置政策法规,及时为退役士兵,转业、复员士官,复员干部办理接收手续。
    3、认真审查退役士兵,转业复员士官,复员干部的档案。对材料不全、档案有误的及时查明原因后,妥善处理。
    4、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积极引导和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本办公室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军地两用人才。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认真执行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积极推荐退役士兵就业,退役士兵可推荐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单位就业。对自愿到劳务市场竞争就业和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应予支持鼓励。
    5、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退役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退役士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的单位负责安置。
6、督促退役士兵在规定时间内到安置的单位报到。对逾期不报到者,待查明原因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7、培养退役士兵先进典型,宣传安置政策法规、使有关部门积极支持和协助安置部门共同做好安置工作。
    8、认真管理退役士兵,转业复员士官,复员干部的档案。
    三、服务程序与时限
    l、服务对象的来访。对服务对象的一般性来访,按政策规定,当即答复,对特殊性的来访和来信按政策规定10天内答复。
    2、退役士兵及转业、复员士官报到。义务兵退役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本人的退伍证、行政介绍信、组织介绍信、部队粮食供给关系介绍信,到市退伍办报到和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到镇区报到登记。
    3、退役士兵的复工。退役士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合同职工的,退伍报到后,由单位出具复工证明在一个月内,办理复工手续。
    4、退役士兵的安置。退役士兵到市民政局报到后,持市局开具的有关证明,到所在镇区报到登记,办理接收安置手续:(1)家居农村的义务兵由镇区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2)家居城镇的义务兵,由镇政府、区办事处安排工作或鼓励自谋职业;(3)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5、转业士官的安置。转业士官须持省民政厅的接收通知、行政介绍信、组织介绍信、粮食工资转移介绍信,按规定时间到市退伍办报到。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自接到省发出的接收安置通知书及档案后,4个月内落实安置单位或自谋职业。
    6、复员干部的报到。复员干部须持省军安办的报到通知、复员证、组织介绍信、行政介绍信,粮食关系介绍信。按规定的时间内到市退伍办报到后,凭市退伍安置办公室的证明到有关单位办理落户手续。
    7、残疾军人的接收。对退伍返乡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在接到省民政厅安置任务后,根据残疾军人的实际情况,按时办理接收手续。
    8、档案管理。自收到服务对象档案之日起30天内凡材料不全、档案有误的退档。
    四、监督与约束措施
严格按《中山市民政局为民解难服务管理规定》中的有关章节执行。
       
 
 
 
     联系单位:市民政局优抚安置科
     联系电话:8307881     
     联系人:何恩忠  韦忠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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