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工资9月发适用新税法9月1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按3500元起征
本报讯 按照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9月1日起将执行3500元费用扣除标准。那么,8月份工资在9月份发放,在计算缴纳个税时应适用哪种标准呢?记者了解到,根据税务总局近日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个税起征点标准将按“实际取得”的收入时间执行,即8月份工资9月发放可按3500元新标准扣除费用。
上述公告规定:纳税人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薪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税。反之,纳税人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薪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税。也就是说,是按新标准还是旧标准扣除,应以工资薪金“到手”的时间来判断,而不是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的归属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