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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就助申请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07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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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金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案的决议》,和省政府以及省有关部门的有关农村合作医疗的规定,建立、健全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制度,切实解决好农村弱势群体的特殊医疗需要,救助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农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金的救助对象必须是本市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 
    第三条 市、镇区分别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金,救助金的主要来源及用途: 
    (一)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给“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金”。主要用于扶持各镇区建立“镇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金”。 
    (二)各镇区财政每年按市财政当年核定下拨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资金1:2比例进行配套安排给“镇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金”。主要用于农村特困群众交纳合作医疗保障金部分的减免和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困难群众大额医疗费用的减免。市、镇区财政投入的资金应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增加。 
    (三)救助金的其他来源:接收社会捐赠和支助等。 
    第四条 镇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金的扶持范围和条件: 
    (一)农村特困群众(农村低保对象、“五保户”、丧失劳动能力或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病、残等群众)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出资部分无能力支付的。 
    (二)特困群众因病住院,己按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住院费后,其年内个人支付住院费累计超过5000元,要求给予救助的; 
    (三)一般群众因患重大疾病住院,己按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住院费后,其年内个人支付住院费累计超过2万元,造成经济困难,难以支付医疗费用,要求给予救助的。 
    第五条 申请镇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金的程序: 
    (一)农村特困群众参加合作医疗个人出资部分的申请程序:以村(居)委会为单位统一向镇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申请,填写《中山市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出资额补助申请审批表》,并附特困农户名单上报镇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然后报镇区主管领导审批。 
    (二)个人住院救助申请程序: 
    1、个人申请需填报《中山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住院收据复印件; 
    2、村(居)委会加具意见; 
    3、镇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 
    4、镇区主管领导审批。 
    个人住院救助申请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金,每次住院可申请一次,每次控制在1000?4000元,当年申请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救助金额每人每年控制在8000元以内。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金每两个月审核支付一次。 
    第六条 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金的管理、监督: 
    (一)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金的使用由市卫生局制订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并在镇区已落实配套资金后拨付。镇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金由镇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二)镇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金的使用,每半年向市财政局、市卫生局报送一次资料;同时定期接受审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稽查和监督; 
    (三)镇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金每年支出额控制在年度预算内,结余部分转入下年度使用;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救助金,不许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违者依法从严惩处。第七条 各镇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镇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八条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镇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从二OO四年七月一日起开始执行。

中山市城镇特困人员医疗救助金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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