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卫生和人口计生局(文教卫生和人口计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流动人口办、综治办:
2011年9月16日,市人口计生局、财政局、人社局、流动人口办、综治办等5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山市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中计育发字〔2011〕31号)。现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启动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第二批试点工 作通知要求,为确保我市均等化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现对流动人口一次性“节育奖”及孕前健康优生筛查的相关条件作如下调整:
一、《中山市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的“在我市参加社保同时办理居住证均在一年以上”,修改为“在我市参加社保同时办理居住证均在半年以上”。
二、《中山市流动人口一次性“节育奖”操作流程(试行)》第三条修改为:本操作流程的流动人口是指本人户籍不在中山市,在中山市参加社保半年以上、办理 《广东省居住证》半年以上,在户籍地办理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并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管理的已婚 育龄人员。
三、《中山市流动人口孕前优生健康筛查操作流程(试行)》第三条修改为:流动人口孕前优生健康筛查目标人群是夫妻双方居住在我市,在我市参加社保半年以 上、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半年以上、符合政策安排一孩生育指标的待孕或怀孕12周以内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夫妇,和符合政策安排二孩生育指标的待孕或怀孕 12周以内的并持有户籍地计生部门颁发的准生证明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夫妇。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向市人口计生局流动人口科反映,电话:88225989,传真:88337714。
市人口计生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流动人口办 市综治办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