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关于印发南区街道耕地保护生态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区街道耕地保护生态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21〕113号)规定制定,现就本《实施细则》制定情况作解读如下:
一、背景说明
(一)制定目的
为提升耕地保护效益,保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主体利益,落实耕地保护生态补偿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落实要求
2016年,国家和广东省分别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均提出“到2020年,实现森林、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等目标要求。2016年2月,中山市人民政府批准《中山市城市生态控制线划定规划》,其中第21条提出“市政府和各镇(区)需制定生态补偿政策,保障线内受控村组的社会事务管理支出和基本生活生产需要”。2019年1月22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耕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修订)》(中府办〔2019〕1号),其中第六条提出“各镇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耕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细则”。2021年11月7日,南区街道办事处印发《南区街道耕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意见》(中南办〔2021〕54号)。2024年8月27日,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印发《中山市自然资源局耕地保护生态补偿实施办法》(中山自然资函〔2024〕1004号),现根据最新规定和工作要求,南区街道办事处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制定过程
《南区街道耕地保护生态补偿实施细则》由中山市南区街道城市建设和管理局负责起草,于2026年4月1日在南区街道政务网站征求公众意见,于4月14日向南区街道农业农村局、南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中山市财政局南区分局及各社区、经联(济)社征求意见,均反馈无修改意见,并已通过南区街道平安法治办公室(中山市司法局南区司法所)合法性审查。
三、主要内容
(一)耕地保护生态补偿范围
本《实施细则》确定的耕地保护生态补偿范围,包括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以中山市自然资源局提供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核定的耕地为基础,分别统计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以外的耕地面积,即永久基本农田补偿面积和一般耕地补偿面积。
(二)耕地保护生态补偿补贴对象
耕地保护生态补偿补贴对象,是指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有关责任单位。
(三)耕地保护生态补偿补贴标准
1.普惠性补偿。根据南区街道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面积,按照永久基本农田“400元/年·亩”、一般耕地“200元/年·亩”标准进行分配,其中40%由南区街道办事处统筹使用,60%补贴到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有关责任单位。
2.激励性补偿。根据南区街道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总面积,市级按照“100元/年·亩”标准设立奖励资金,用于激励耕地保护工作成效。
(四)耕地保护补贴资金来源
耕地保护补贴资金来源为中山市生态补偿资金,按照生态补偿机制有关规定统一开展资金核算、筹集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