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社区:
现将《南区街道耕地保护生态补偿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区街道办事处
2026年4月28日
第一条 为提升耕地保护效益,保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主体利益,落实耕地保护生态补偿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中山市自然资源局耕地保护生态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山自然资函〔2024〕1004号)等规定,结合南区街道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南区街道耕地保护责任主体为南区街道办事处、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有关责任单位,实行保护责任与财政补贴挂钩制度。耕地所属责任主体必须明确责任,严格保护,落实以下工作:
(一)依法保护和管理耕地;
(二)依法在耕地内进行耕作和种植等农业生产;
(三)落实本级财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
(四)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各级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确定的耕地保护生态补偿范围,包括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以中山市自然资源局提供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核定的耕地为基础,分别统计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以外的耕地面积,即永久基本农田补偿面积和一般耕地补偿面积。
第四条 耕地补贴对象是指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有关责任单位。
第五条 耕地保护生态补偿资金标准根据中山市生态补偿工作周期性调整,具体分配标准为:
(一)普惠性补偿。根据南区街道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面积,按照永久基本农田400元/年·亩、一般耕地200元/年·亩的标准进行分配,其中40%由南区街道办事处统筹使用,60%补贴到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有关责任单位。
(二)激励性补偿。根据南区街道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总面积,市级按照100元/年·亩的标准设立奖励资金,用于激励耕地保护工作成效。
第六条 耕地保护生态补偿资金来源为中山市生态补偿资金,按照生态补偿机制有关规定统一开展资金核算、筹集和分配。
第七条 南区街道根据市下达的耕地保护生态补偿资金额度,由南区街道城市建设和管理局牵头,会同南区街道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南区分局等相关部门及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南区街道年度耕地保护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方案,并报送至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备案。资金使用方案应明确普惠性补偿街道级统筹使用资金、市下达激励性补偿资金的用款计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资金部分应按照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核定耕地补贴面积确定资金分配方案,于资金筹集到位后6个月内将耕地保护生态补偿资金(指标)拨付(下达)至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有关责任单位。
第八条 严格实行专款专用。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有关责任单位在将资金使用方案报送南区街道办事处审批同意后,市财政局南区分局方可将相应资金拨付至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账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延迟发放。
第九条 有关责任单位应当设立专账核算下达的耕地保护生态补偿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街道统筹使用部分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奖金津贴福利补助、兴建修缮楼堂馆所、偿还债务等与耕地保护无关的支出。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资金部分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召开有关会议进行民主决策同意后,用于耕地保护管理、“田长制”建设、耕地恢复、耕地质量提升、农田基础设施管护修缮等。补偿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在优先保障上述用途的情况下,可用于农村集体公益公建事业。
第十条 南区街道须按照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等相关规定,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有关责任单位须按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民主议事规则,合理使用资金,将资金使用情况定期报送至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第十一条 未按照规定使用或以弄虚作假骗取耕地保护生态补偿资金的,应当全额追缴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各耕地保护责任主体应将补偿资金收入、开支情况,按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定期向群众公布,并接受有关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南区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如上级文件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