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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结合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人户籍不在中山市,但在中山市连续居住或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由本人申请并经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核准的流动人员,纳入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范围。
第三条 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由市政府统筹,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镇区依职责权限协助实施。
第四条 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采取个人自愿、分区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模式。
第五条 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由个人素质、工作经验、居住情况、社会贡献及减分指标构成。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具体内容见附件《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第六条 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分类管理、分区排名的原则,流动人员可根据其积分情况享受相应的服务和管理待遇。
第七条 积分累计达到一定数额的流动人员,其计划内生育的子女可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入读中山市公办学校待遇。
流动人员按积分排名享受子女入读公办学校待遇的,其子女只安排入读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
第八条 积分累计达到一定数额的流动人员,其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中山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请享受迁入中山市户籍的待遇。
第九条 流动人员享受子女入读公办学校的指标数和流动人员迁入中山市户籍的指标数,由市政府在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对需要享受相关待遇的流动人员按其所得积分高低进行分类排名,排名在市政府公布的指标数内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一条 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根据本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