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居)委会、各有关单位:
《民众镇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中人”、“老人”补缴保费分期付款的实施办法》业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九月九日
民众镇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中人”、“老人”
补缴保费分期付款的实施办法
为减轻我镇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中人”、“老人”的一次性补缴保费的经济压力,降低农保的准入门槛,有效地推进我镇农村基本养老工作的全面铺开,使更多的农民分享发展的成果。根据中府[2004]98号和中劳保[2004]176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老人”、“中人”补缴保费分期缴费的办法如下:
一、适用范围
我镇符合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保险费的“中人”(男55周岁-未满60周岁、女50周岁-未满55周岁)和“老人”(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
二、分期缴款方式
1、老人分四年四期缴纳全额保费:首期自付1000元加镇补贴部分,补缴保费总额减除首期后,余额分三期缴交,分期缴交保费的比例是3:3:4。保费可选择按期缴纳现金或选择在养老金中扣除,直至扣满应交保费总额为止。
2、中人分四年四期补缴不足年限保费:首期自付1000元加镇补贴部分,补缴不足年限的保费总额减除首期后,余额分三期缴交,分期缴交保费的比例是3:3:4。参保人未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以现款方式按期交纳保费,待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选择在养老金中扣除尚未缴完的保费直至扣足应缴保费总额为止。
3、分期缴费期间,如一次性缴交余下保费及应付利息的,“老人”个帐(存折)交还给个人,“中人”个帐归个人。
三、中途身故退保
(1)老人:采取用养老金方式缴交保费期间死亡的,其帐户个帐交回参保单位,参保单位支付其个人自付1000元及镇补贴部分给予死者家属,其之后应缴的分期款由参保单位负担;采取用现金方式缴完保费后死亡的,由社保基金支付其个人帐户余额给家属。
(2)中人:未领养老金前死亡的,其个帐累积额交回参保单位,参保单位支付其个人已缴款额及镇补贴部分予死者家属,其之后应缴的分期款由参保单位负担;中人进入老人后,其享受的养老金额仍不足交纳保费而死亡的,其死亡个帐余额及已享受的养老金额交回参保单位,参保单位支付其个人已缴款额及镇补贴部分予死者家属,其之后应缴的分期款由参保单位负担。
四、义务与责任
1、参保人须向参保单位签订《分期缴费承诺书》,务必做到应承担的义务。
2、参保人需支付分期缴费的相关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基准利率计。
3、参保人逾期或拒不缴纳保费,参保单位有权依据《分期缴费承诺书》中的有关条款内容进行处理。
五、本办法从2008年9月施行,至2009年12月31日止。
六、本办法由民众镇农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解释。
主题词:农保 分期付款 实施办法 通知
民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9月9日印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