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登录
您当前的位置: > >

关于印发《民众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民府办〔2009〕35号 发布日期:2010-10-20 分享: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各村(社区居)委会、各有关部门:

《民众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办法》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民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00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民众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巩固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工作成果,不断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廉政建设,努力促进农村和谐与稳定,使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现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村(组)集体经济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中山市村组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接受镇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实行村帐镇管,组帐村管。

第二条  村(组)集体经济必须实行制度化管理,促进农村政务 、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化。

第三条  村(组)集体经济开支必须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努力发展增加集体经济收入。

第四条  村(组)集体经济必须做到村务、财务公开,实行民主监督管理。

第五条  村(组)集体经济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帐、钱、物分管制度,严格执行会计管帐,出纳管钱。

第六条  村(组)集体经济收支业务,统一到村财务站处理,收支单据由会计填制,资金收付由出纳负责。非财务工作人员不得代收代支村(组)集体资金。

第七条  村财务站必须:(1)不准公款私存,另设小钱柜;(2)不准坐支现金;(3)不得随意借支挪用;(4)过夜现金存放不得超过1000元。

第八条  村(组)集体资金要一个帐对应一个银行帐户,做到帐款相符。村与组的资金不得随意调用,若需要借用的,必须征得借方法人代表同意。

第九条  村(组)集体经济收支单据审批手续办法:

村委会收入单据必须有交款人签名,盖村财务章,会计、出纳签名或盖章。支出单据(发票单据)要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会计、出纳签名。

村民小组(生产队)的收支单据要有交款人签名,盖村财务章,会计、出纳签名或盖章。支出单据要有经办人、村民小组长(队长)、理财代表签名,村财经主任审批,会计、出纳签名。

第十条  村(组)集体经济开支审批权限:

村集体一次性开支在500元以下的,由村财经主任审批;5002000元的,由村书记、主任、财经主任联名审批;200020000元必须经村两委讨论一致同意,实行联名审批;2万元以上由村两委研究同意,提交支部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单据附上表决通过资料及村两委联名审批。工程建设结算单据要附上工程投包合同书、工程验收表、工程款结算表。

村民小组(生产队)一次性生产费用和福利事业开支在200元以下的,由村民小组长审批,理财代表证明,并由村财经主任审批后开支;200-1000元的,由组长与理财代表研究同意,联名审批,并由村财经主任审批后开支;1000元以上的,须经户代表会议通过,由队长和理财代表签名,村财经主任审批,并报村委会领导同意后开支。开支单据须附上会议记录。

第十一条  村委会组织外出参观学习、干部福利、补贴等开支,需提交书面请示,报镇政府主管领导审批才能进行。村民小组不准开支接待费用。

第十二条  村(组)村务财务公开,民主监督管理制度:

村委会必须按市村务、财务公开具体要求,在每月10日前把上月的政务、财务情况公布。村委会民主理财小组要在每月5日前审查村上月的集体财务资料,审查后填写审查意见记录表。

村民小组(生产队)亦须按市村务、财务公开具体要求,在每月10日前把上月的收支情况公布,并定期将各组的收支情况印发到各家各户,接受村民的监督。村民小组(生产队)理财小组每季度或半年审查本小组的财务资料,审查后填写审查意见记录表。

第十三条  集体资产的管理要明晰资产产权,设帐登记,杜绝集体资产流失。资产报废要办理报废手续,资产拍卖要公开拍卖,按制度扣留固定资产折旧费,保持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十四条  村民小组的分配方式为:将当年的经营性总收入(不包括征地补偿收入)减去当年的总支出,减去来年预提费用及5%10%的集体积累,余下部分进行分配。合同定金不准计入当年分配。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有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文件相抵触,按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主题词:农村  集体经济△  管理  通知                       

  民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2009年7月31 

(共印2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