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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民众镇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民府办〔2009〕43号 发布日期:2010-10-20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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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区居)、各有关单位:

民众镇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业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民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00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民众镇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山市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中府〔200836)及《中山市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中劳社200886号),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根据我镇参加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及村(社区居)医疗机构建设等情况,2009年实现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

  第三条  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为本镇户籍的城乡居民,我镇所有户籍人口均应参加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已参加市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除外)

  第四条  城乡居民参加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属农业户籍的人员由所在村(社区居)负责收集有关资料到我镇劳动保障分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属非农业户籍的人员则以家庭户为参保单位,由参保人自行带备户口簿、户主身份证、户主银行存折等相关资料,直接到我镇劳动保障分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如参保人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到我镇劳动保障分局及时办理资料变更手续。

  第五条  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城镇居民)参加门诊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负担,由镇按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参保人数将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补贴到村(社区居)。

  第六条  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只设统筹基金,不设个人帐户。

  第七条  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办理补缴手续。城乡居民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统一由地税部门征收。

  第八条  参保人不分年龄,按统一标准享受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  参保人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个人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计入社会医疗保险救助金年度个人累计支付费用内,但不计入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年度个人累计自付费用内。

  第十条  参保人门诊诊治,原则上应选定我镇民众医院及一家村(社区居)定点卫生服务站就医,且同一社保年度内不能变更所选定点卫生服务站。下一个社保年度如参保人需变更就医的医疗机构,应于每年530日前到我镇劳动保障分局办理变更手续,自当年71日起,到民众医院或变更后的村(社区居)定点卫生服务站就医。

  市级医疗机构(如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博爱医院等)下辖的医疗门诊部暂不纳入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㈠使用《中山市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范围外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

  ㈡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外的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

  ㈢经审核属违规行为所发生的费用;

  ㈣未使用社会保障卡结算的费用;

  ㈤未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

  ㈥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

  第十二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约定医疗机构管理规定》(中府〔1998104号)及《中山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与我镇定点医疗机构签订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协议书。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门诊医疗服务,使用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时,应征得本人或家属同意(急救除外),否则参保人可拒付相关费用或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门诊医疗包干费用中予以扣回。

第十四条  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8元,其中参保人每人每月缴费2元,市、镇两级财政各补贴每人每月3元。

第十五条  参保人每次就诊发生属报销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在村(社区居)定点卫生服务站就医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在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民众医院)就医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20%,个人自付80%。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每人每社保年度(每年71日至次年630日)累计支付限额为400元。

  第十六条 参保人应自觉遵守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不得冒用他人社会保障卡或将本人社会保障卡转借给他人就医,参保人违规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经查实,除追回所涉及的金额外,并停止享受6个月以内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各参保单位需自行申报、核查参保人资料,由于过期申报、误报、漏报致使参保人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参保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中山市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中山市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同时施行。

 

附:民众镇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主题词:社会保障  门诊  医疗  实施办法  通知 

  民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2009年8月25  

                                      (共印30份)

民众镇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序号

定点医疗机构名称

一般约定服务参保人范围的

()委会名称

1

民众社区卫生服务站

民众居委

新伦村

民平村

2

新平社区卫生服务站

新平村

新平四村

3

沙仔社区卫生服务站

沙仔村

4

三墩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墩村

5

浪网社区卫生服务站

浪网村、浪网居委

6

上网社区卫生服务站

上网村

7

接源社区卫生服务站

接源村

8

锦标社区卫生服务站

锦标村

9

沿江社区卫生服务站

沿江村

10

群安社区卫生服务站

群安村

11

裕安社区卫生服务站

裕安村

12

义仓社区卫生服务站

义仓村

13

新建社区卫生服务站

新建村

14

多宝社区卫生服务站

多宝居委

15

东胜社区卫生服务站

东胜村

16

民众医院

全镇村(社区居)民

说明:一般要求村(居)民按上表就近选择村(社区)定点卫生服务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