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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民众镇鼓励科技创新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1-03-08 分享:

各村(社区居)委会、各有关单位:
 
    《民众镇鼓励科技创新管理办法》业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民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民众镇鼓励科技创新管理办法
 
    为鼓励科技创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科技管理的要求,并结合我镇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部分  鼓励科技创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第一条  大力鼓励科技创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二条  镇政府每年从政府财政预算中划拨100万元作为科技创新奖励资金。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并通过验收的,奖励8万元。
 
第四条  民营科技企业奖励。建立省、市民营科技企业并通过验收的,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
 
第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奖励。获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奖励5万元;获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或省级专利实施计划项目立项的,各奖励1万元;获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奖励5000元。当年度同一企事业单位获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累计最高奖励6万元。
 
第六条 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奖励。建立国家、省和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并通过验收的,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和2万元。
 
第七条  自主创新产品奖励。获国家、省自主创新产品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
 
第八条  专利奖励。每项已通过初审的发明专利一次性奖励1000元,获发明专利授权的奖励1000元;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奖励500元,获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奖励500元;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奖励300元,获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奖励300元。
 
第九条  科技成果奖励。
 
1、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奖励10万元(5万元归个人,5万元用于开发新项目);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项目奖励6万元,二等奖项目奖励4万元,三等奖项目奖励3万元(属参与单位获奖的,减半奖励)。
 
2、获广东省科技进步特等和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6000元、2000元。获广东省专利金奖、优秀奖,分别奖励2万元和1万元。
 
3、获中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1000元。
 
第十条 产学研合作奖励。
 
1、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点)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每位进站(点)博士后每年补助1万元生活津贴,最多补助3年。
 
2、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企业合作设立研究开发中心或博士、硕士研究生实验基地,并且合作研发项目通过省级或市级成果鉴定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万元和1万元。
 
3、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研发项目获省、市科技重大贡献奖,分别奖励2万元和1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1、在本镇注册且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一次性奖励2万元;
 
2、对评价好、服务诚信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办技术开发和服务机构,服务本地企业项目年度总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的,奖励其服务本地企业项目总收入的5%;以后按其当年服务本地企业项目总收入新增部分的5%给予奖励,累计最高奖励2万元。
 
第十二条  凡同时获得国家、省、市级奖励的项目,按其最高奖励金额奖励;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类别奖励的,只给予最高一项奖励。
 
第二部分   奖励资金的申请与拨付
 
第十三条  申请以上奖励的企业必须是在本镇注册并在本镇纳税的企业。符合本办法奖励的项目,于当年12月底前向镇相关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在次年1月底前组织审核后上报镇项目验收小组。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小组由项目主管部门和镇财政所联合组成。项目验收小组对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后,上报主管领导审核再报镇政府批准,奖励资金直接划拨到申请单位。当年度项目申请奖励资金总额超出镇财政当年该专项预算资金总额时,奖励金额按该专项预算资金总额加权计算后,划拨给获奖单位。
 
第十五条  镇财政划拨的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奖励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将奖励资金全额收归镇财政,该单位三年内不再享受有关奖励。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一年,本管理办法由民众镇科技办负责解释。
 
主题词:经济管理 科技创新△ 办法 通知
 
民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3月7日印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