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关于印发《民众街道困难家庭住房改造补助方案》的通知(中民办〔2025〕2号、中民办规字1号):http://www.zs.gov.cn/mzz/zcgw/zcjd/content/post_2510801.html
文字解读:关于印发《民众街道困难家庭住房改造补助方案》的通知(中民办〔2025〕2号、中民办规字1号):http://www.zs.gov.cn/mzz/zcgw/zcjd/content/post_2510791.html
各有关单位、各村(社区):
《民众街道困难家庭住房改造补助方案》业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民众街道办事处
2025年4月27日
民众街道困难家庭住房改造补助方案
为稳步推进我街道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改善困难家庭住房居住安全,根据《广东省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中山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以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困难家庭住房改造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街道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补助方案。
一、工作职责
(一)民众公共服务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全街道困难家庭住房改造工作;负责住房改造补助困难家庭的身份认定审核;接收困难家庭住房改造申请,根据区住建局对住房的安全等级鉴定情况,确定辖区内符合改造条件的困难家庭名单。
(二)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开展住房安全等级鉴定,牵头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会同同级自然资源等部门对符合住房改造条件的困难家庭实施住房改造,并做好住房改造房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三)区自然资源局:协助做好住房改造的规划报建工作;协助做好住房改造用地规划、办理用地手续,为符合条件的土地房屋办理不动产权证等相关工作。
(四)区财政局:负责落实本级负担住房改造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
(五)民众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困难家庭依法依规按流程进行宅基地用地申请,做好宅基地审批业务工作。
(六)村(居)委会:协助做好住房改造补助困难家庭的身份认定审核和住房改造等工作。
各有关部门可通过工作协调会商机制,努力解决好住房改造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困难家庭住房改造工作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
二、补助对象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困难家庭可申请住房改造:
1.身份认定。经市民政部门认定的民众街道户籍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
上述四类困难家庭中失能失智无法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由村(居)帮助其提出住房改造申请。
2.困难家庭住房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困难家庭唯一住房经第三方专业机构鉴定为B级房屋或C、D级危房。其中鉴定为B级房屋只进行维修加固处理。
(2)困难家庭无自有住房,但名下有土地,且持有国家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若困难家庭成员对其他住房享有继承权,且长期居住的,根据房屋鉴定结果对该住房实施改造。
(3)困难家庭的唯一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1人户低于20平方米)。
困难家庭唯一住房情况,由民众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向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家庭户籍所在村(社区)进行查询核验。
(二)有下列情形的不纳入住房改造范围:
1.困难家庭成员名下的居住用途不动产总计超过1栋(套)。
2.已实施过新建或拆旧重建住房改造的困难家庭。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再次变成危房(应提供灾损情况证明),且未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除外。
3.街道办或村(社区)已妥善安置,或已集中供养的困难对象。
4.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困难家庭。
已分户的老人居住在危房,其赡养义务人住房安全有保障的,原则上应责成赡养义务人履行赡养义务,妥善解决好老人住房安全问题。如遇特殊情况,可通过工作协调会商机制,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审定住房安全保障事项。
三、改造方式
(一)困难家庭住房改造方式有维修加固、拆旧重建(空地新建)等2种方式,困难家庭可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实施住房改造。
1.B级房屋。经鉴定属于B级房屋,且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为困难家庭成员名下(或是唯一继承人),根据困难家庭意愿进行维修加固处理。
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为非唯一继承人的,经与其他继承人协商同意进行维修加固。
2.C级危房。经鉴定属于C级危房的,根据实际情况实施改造:
(1)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为困难家庭成员名下(或是唯一继承人),且符合规划报建条件的,按要求申报拆旧重建。
(2)C级危房有以下几种情况的,通过维修加固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
①无土地使用权证,或因控规、河岸线退让限制等原因导致不能报建的。
②房屋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对象为非唯一继承人的,经与其他继承人协商同意维修加固的。
3.D级危房。经鉴定属于D级危房的,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为困难家庭成员名下(或是唯一继承人),且符合规划报建条件的,按要求申报拆旧重建。
4.困难家庭无自有住房,但名下有土地,且土地使用权为困难家庭成员名下,符合规划报建条件的,按要求申报建房。
5.困难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1人户低于20㎡)的,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为困难家庭成员名下(或是唯一继承人),且符合规划报建条件的,按要求申报拆旧重建。
(二)有下列情形的,优先通过闲置农房安置、租赁安置、公租房、集中供养、亲属赡养等方式转移安置住房困难家庭,或通过社会力量、慈善等方式对困难家庭进行住房解困帮扶。
1.经鉴定为C级危房,困难家庭无意愿拆旧重建或维修加固的。
2.经鉴定为D级危房,或困难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1人户低于20㎡)的,但因无土地使用权证,或因控规、河岸线退让限制等原因导致不能报建的。
(三)对符合条件申请住房改造的困难家庭无意愿实施改造,且自愿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在履行确认程序后可不再将其危房纳入改造范围,但必须提醒困难家庭主动拆除或不再使用危房。D级危房暂时无法拆除的,各村(社区)应协助困难家庭做好围蔽、警戒措施,避免发生危险。
四、资金来源
困难家庭住房改造资金主要由区财政统筹和申请对象自筹相结合的方式解决,不足部分或采取临时性过度措施解决住房问题的,可通过社会力量、慈善等方式解决。同时,鼓励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集体经济组织,按一定比例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提留困难家庭危房补助资金。
五、补助标准
(一)建房或维修加固补助面积
坚持满足基本生活所需原则,引导困难家庭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避免因盲目提高建设标准而加重家庭经济负担。建房或维修加固补助面积及自筹加建面积标准限定如下:
1人家庭,建房或维修加固补助面积标准为35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
2人家庭,建房或维修加固补助面积标准为45平方米;
3人家庭,建房或维修加固补助面积标准为55平方米;
4人家庭,建房或维修加固补助面积标准为65平方米;
5人家庭及以上,建房或维修加固补助面积标准为75平方米。
1—2人家庭自筹资金加建面积人均不超过15平方米。3人及以上家庭自筹资金加建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
新建房屋要合理制定设计方案,结合人口自然增长等因素,可预留扩建接口,满足困难家庭基本使用和未来扩建需求。
(二)住房改造工程补助标准
1.建房补助面积范围内,区财政补助标准为2100元/平方米,建房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由申请对象负担。
2.建房补助图纸设计费以及测量、拆卸、放线等费用由申请对象负担,确实有困难的由社会力量、慈善等方式解决,合共最高不超过6000元/户。
3.维修加固房屋,B级房屋区财政最高补助标准2.5万/户,C级房屋区财政最高补助标准为7.5万/户。补助限额以外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申请对象负担。确实有困难的,由社会力量、慈善等方式解决。
以上补助标准如有变动,以最新规定为准。
经民众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审批确认纳入住房改造计划的困难家庭,由确认纳入改造计划当日起至改造工程竣工期间,因家庭经济状况或人员情况发生变化而脱贫或增减员的,维持该家庭住房改造补助资格及补助面积标准不变。
(三)资金管理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依法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报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申请流程
(一)提出申请
困难家庭向民众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申请危房改造,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困难家庭成员身份证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的复印件;
2.困难家庭认定证件(《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广东省支出型困难家庭证》其中一类)的复印件;
3.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屋权属材料的复印件。
(二)入户核查
民众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区住建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村(社区)开展入户核查,对申请人居住的房屋是否长期自住、房屋产权和安全情况、家庭基本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入户调查时,调查组不少于3人,其中街道驻村工作组2名(至少1名为公务员或事业编制人员)、负责村(社区)民政工作的“两委”干部1人。入户核查须拍照存档,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整体外观及周边环境、门牌特写、内景分别拍摄不少于1张照片,并由调查人员填写入户调查表,经申请人确认后,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分别在调查表上签字。
(三)民主评议
申请人家庭所在村(社区)应召开民主评议会议,会议由村(社区)“两委”成员、申请人家庭所在村(居)民小组的组长(生产队队长)参加。申请人所在村(社区)未设村(居)民小组的,由村(社区)选定不少于3名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村(居)民代表参会。所有参加评议人员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对评议争议较大的困难家庭,民众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应组织工作人员走访核查。
(四)等级鉴定及情况公示
区住建局应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申请人房屋进行安全等级鉴定。
民众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区住建局根据入户调查情况、鉴定结果及民主评议意见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住房改造条件进行审批。审批同意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审批不同意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民众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和村(社区)应将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住房情况、住房改造计划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住房改造范围;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民众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审批。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对不予批准的申请,应当作出不予改造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项目实施和管理
住房改造困难家庭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聘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住房改造。区住建局提供住房设计通用图集供住房改造家庭参考,协助住房改造家庭聘请有资质施工单位进行改造施工,并协助指导和监督工程进度及施工质量。工程竣工后,区住建局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备案工作。
申请人家庭必须与施工方及所属村(社区)签订住房改造施工合同,明确相关责任。
(六)完善农房使用功能
改造后房屋要满足隔热通风要求,具备卫生无害化厕所、人畜分离等居住卫生条件,改善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有残疾人的困难家庭应考虑残疾情况进行无障碍设计和改造;有老人的困难家庭应考虑老人情况进行适老化设计和改造。
七、补助发放
住房改造的工程款、设计费以及测量、拆卸、放线等费用由民众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根据工程进度和按照区相关财务规定,通过银行金融机构将补助资金划拨到各有关工程施工单位的账户,其中:
(一)重建的,在基础至首层地基立好框架柱后支付2成工程款以及一次性支付设计费和测量、拆卸、放线等费用;房屋封顶后支付2成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4成工程款;剩余2成工程款在工程保修期满(一年)后支付。
(二)维修加固的,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8成工程款;剩余2成工程款在工程保修期满(一年)后支付。
为确保财政资金有效使用,申请人家庭如申请“困难家庭住房改造补助”则不重复享受区住建局“D级危房拆除补助”。
八、其他事项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30日实施,有效期为五年。因上级政策发生变化的,按照上级政策执行。
本方案由民众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民众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承担。
附件:
1.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困难家庭住房改造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24〕25号,中府办规字〔2024〕6号)
2.火炬开发区(中山港街道)双低家庭危房改造补助方案(中开管〔2023〕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