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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民府办[2020]58号、中民府规字2号关于印发《民众镇临时困难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10-15 分享:

  关于印发《民众镇临时困难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各相关部门:

  《民众镇临时困难救助实施方案》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民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30日

  民众镇临时困难救助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保障作用,解决我镇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体现我镇对困难群众的关怀,根据市《关于切实做好临时困难救助工作的通知》(中民救字[2020]24号)文件要求“各镇区应根据市临时困难救助制度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救助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并设立民政部门临时困难救助专项资金,纳入部门年度预算,确保救助及时到位。”并结合市《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中府[2018]9号)文件精神和我镇实际情况,拟制本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对象指本镇低保、低收入及当年度获得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求助(支出型贫困医疗求助)以外的本镇户籍人口对象,和已领取本镇居住证并在我镇参加工作或有参保记录的非本镇户籍人口对象,具体分为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

  家庭对象。因家庭成员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因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二、救助方式

  救助方式以发放救助金和转介服务为主、以实物救助为辅。

  (一)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在救助对象身份不明、无法确定个人账户或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各村(社区)应协助其提出申请;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工服务机构等通过社会募捐、提供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特殊困难对象,可向其转介。

  (三)在救助对象面临紧急物资生存困难时,可向其提供衣物、食品、饮用水、临时住所等急需的基本生活资料。

  三、救助范围

  (一)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故,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三)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四、救助标准

  以个人为救助对象的,每人每次临时救助标准不低于2倍低保金总额计算救助金;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实际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原则上,个人或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救助不超过2次。

  其他说明:

  1、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申请救助的,按患病或意外受伤的个人进行救助,家庭中同时存在1名以上大病患者或受伤人员的,按实际人员人数计算。

  2、因读书难原因申请救助的,原则上仅对家庭中幼儿教育阶段儿童、在读高中(含中专)、全日制大学的学生个人进行救助,家庭中同时存在1名以上上述在读学生的,按实际人员人数。

  3、家庭中同时存在上述1、2点困难情况的个人,按实际人数计算;同一人员存在多种困难情况的,不作重复计算。

  4、因意外事故或特殊原因导致整个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以实际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

  五、救助程序

  (一)符合救助条件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申请材料。

  (二)由村(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材料齐备的,予以预受理。预受理并经再次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公示5-7个自然日;初审后认为不符合预受理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材料不齐备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全部材料;

  (三)村(居)委会预受理、再次审核并公示后,提交镇区公共公服务办公室正式受理并审核,镇区公共服务办公室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临时救助,通过金融机构将救助金拨付到救助申请人的账户。不予批准的,将申请材料退回村(居)委会并说明理由。

  (四)获得救助的个人或家庭名单每年度结束后通过村居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半年。

  六、申请材料

  (一)《中山市民众镇临时困难救济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四)因医疗支出导致生活困难的,提供疾病诊断证明或出院诊断证明书的复印件、本年度医疗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五)遭受人身意外伤害或家庭财产重大损失的,需提供镇区或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六)各类意外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

  (七)就读学校出具的学杂费、住宿费等收费票据的复印件。

  (八)申请人身份证姓名相符的用于收取救助金的银行存折(卡)账号的复印件。

  (九)在村(居)公示情况的图片。

  七、不予救助情况

  (一)因自身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自身伤害或直接造成自身财产损失,导致个人生活困难的。

  (二)没有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的家庭或个人。

  (三)拒绝接受调查、核实,隐瞒或不提供个人、家庭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家庭或个人。

  (四)申请人在同一自然年度内以同一事由、同一费用结算单据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的。

  (五)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赌博、吸毒或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故意造成自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

  (六)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就业或劳动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及其他不符合市民政局、镇有关规定的情形。

  八、其他事项

  (一)申请材料提交一式两份。

  (二)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三)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信息,并配合依法开展的调查工作。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金的,一经查实全额追回,并在3年内取消其临时困难救助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方案由镇公共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救助方案自发布之日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因上级政策发生变化的,按照上级政策执行。


见附件:《民众镇临时困难救助实施方案》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