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中山市人民政府民众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民众食药处字【2026】15号
你(单位):中山市民众镇泽标熟食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42000MA4YLRX2XX
经营者:梁泽标 身份证号:4406201971********
经营场所:中山市民众街道新平村十顷路54号新平市场首层E3号
本单位于2026年5月22日对你(单位)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明:于2026年4月3日制售“日落黄”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叉烧”及超出许可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制售活动。以上事实有: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ZSMZ26040102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FS26040208001)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证明抽检机构依法对你(单位)制售的“叉烧”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事实;2、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对案发现场的取证照片,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向你(单位)送达检验检测报告并进行核查的情况;3、《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制售不合格食品“叉烧”及超出许可项目经营范围从事食品制售活动的违法情况;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证明你(单位)的制售主体资格情况。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制售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6年8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民众食药处听告字【2026】15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你(单位)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食品及超出许可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制售活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一) 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发生变化,但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未升高的;(二) 增加经营项目类型,但增加的经营项目所需的经营条件被已经取得许可的经营项目涵盖的;(三) 违法行为轻微,未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结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本着过罚相当的原则,对你(单位)上述违法的行为适用减轻处罚。因此,本机关(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你(单位)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2、没收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捌元贰角捌分(¥28.28);3、对你(单位)超出许可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制售活动的行为处罚款:5000.00元,合计罚没人民币贰万伍仟零贰拾捌元贰角捌分(¥25028.28)。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指定银行(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自应缴罚款届满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于直接、留置和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依法公告送达《中山市人民政府民众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民众食药处字【2026】15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办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30日内领取的则以实际签收日为送达,逾期则以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罗雄伟、萧沛东
联系电话:0760-87866616
单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民众街道六百六路61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民众街道办事处
2026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