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民众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粤中民众应急执催告〔2026〕4号
姓名:赵崇军
身份证号码:4409821985********
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化州市文楼镇那播社背村16号
2025年7月17日10时40分左右,在御膳人家烤吧(原中山市民众街道民众大道47号御膳人家餐厅)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你存在未与承包单位赵安桥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包单位赵安桥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御膳人家烤吧大堂门前(从内朝外)右侧地面上存在一块30cm*50cm不平稳的水泥板的安全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中山市民众文化广场“7·1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及案宗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第58号裁量阶次C“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大写)肆万伍仟圆整,¥45000.00的行政处罚。
本单位已于2026年3月2日向你送达了《中山市人民政府民众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民众应急执罚〔2026〕2号),要求你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指定银行。因你至今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现催告如下:
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款人民币(大写):肆万伍仟圆整,¥45000.00缴纳至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指定银行,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于直接、留置和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依法公告送达《中山市人民政府民众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民众应急执催告〔2026〕4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办领取该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30日内领取的则以实际签收日为送达,逾期则以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宁、彭健
联系电话:0760-85168266
单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民众街道办事处大院内
中山市人民政府民众街道办事处
202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