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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民众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民众应急执罚〔2026〕12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7-27 分享:

  公告内容

  中山市人民政府民众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民众应急执罚〔2026〕12号

  姓名:杨景锋

  身份证号码:4420001975********

  身份证住址:中山市三角镇东平村东平一队

  2026年3月26日上午,执法人员在中山市民众镇灏晋塑料厂投资人杨景锋、工人杨灏晋陪同下,对该厂进行主要负责人七项职责落实情况检查,情况如下:该公司已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文件汇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附件表格》等资料,但未能提供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相关资料。以上事实有中山市民众镇灏晋塑料厂现场检查笔录、中山市民众镇灏晋塑料厂主要负责人(投资人)杨景锋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6年5月26日向你送达了《中山市人民政府民众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民众应急执告〔2026〕12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对此,你于2026年5月31日通过书面形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申请听证。经复核,本单位决定部分采纳你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听证意见。

  依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你作为中山市民众镇灏晋塑料厂主要负责人,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裁量阶次A“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1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万圆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指定银行(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自应缴罚款届满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于直接、留置和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依法公告送达《中山市人民政府民众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民众应急执罚〔2026〕12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办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30日内领取的则以实际签收日为送达,逾期则以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彭健、陈伟亮   

  联系电话:0760-85168266   

  单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民众街道办事处大院内

  中山市人民政府民众街道办事处

  202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