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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民众街道“2023·5·12”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报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6-26 分享:

  2023年5月12日05时27分许,在中山市民众街道发生一起造成1人死亡的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粤安监〔2017〕155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府办〔2018〕2号)的规定,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民众街道办事处、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组成中山市民众街道“2023·5·12”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深度调查。

  经调查,中山市民众街道“2023·5·12”交通事故属于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相关调查情况如下:

  一、交通事故经过

  2023年5月12日05时27分许,王*彬驾驶粤T83***重型厢式货车沿228国道从开发区往广州方向行驶,行驶至民众街道228国道5957公里新平村南门对开时(该路段大型车限速60km/h),与横过道路的人力三轮车(由叶*弟推行)发生碰撞,造成叶*弟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23年5月12日上午叶*弟在中山市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交通事故原因

  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王*彬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叶*弟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后通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三、涉事单位调查情况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涉事车辆所属企业为中山市东*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物流公司),经调查,查明如下事实:

  1.东*物流公司成立于2012年7月19日,持有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法定代表人:黄*娴,注册资本:人民币伍拾万元,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为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一般许可项目为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不含水路货运代理),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装卸搬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东*物流公司共有从业人员18人,其中驾驶员14人,其他工作人员4人,名下共有重型厢式货车18辆。东*物流办理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东*物流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驾驶员王*彬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前述资格证书均在有效期内,符合道路运输条件。

  2.东*物流公司已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

  3.东*物流公司已建立相应的全员机制,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4.东*物流公司主要负责人为黎*(与黄*娴为夫妻关系,为东*物流公司实际控制人),黎*已取得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东*物流公司已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东*物流公司配备的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梁*华已取得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

  5.东*物流公司已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东*物流公司主要负责人黎*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计划。

  6.东*物流公司主要负责人黎*已组织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7.东*物流公司已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8.东*物流公司存在卫星定位监控装置未正常使用,车辆运行期间未实时在线的违法行为。

  四、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中山市民众街道“2023·5·12”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定,建议对中山市民众街道“2023·5·12”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涉事车辆粤T83***重型厢式货车事发当天未保持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涉事企业中山市东*物流有限公司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议火炬开发区交通运输部门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进行调查处理。

  (二)粤T83***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王*彬违法驾车发生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同等责任,王*彬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十,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予以警告处罚。

  (三)建议火炬开发区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中山市东*物流有限公司的监管,督促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重点加强营运车辆及驾驶员培训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中山市东*物流有限公司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加强营运车辆及驾驶员管理,提高安全意识,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及各镇区应继续加强对从事道路运输的货运车辆、从事货物运输单位及货运源头单位的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各类道路交通运输安全违法行为,规范路面行车秩序,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防范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的发生,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交通运输环境。

  中山市民众街道“2023·5·12”一般生产经营性

  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