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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民众街道“2023·11·26”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报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6-26 分享:

  2023年11月26日8时20分许,在中山市民众街道发生一起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的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粤安监〔2017〕155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府办〔2018〕2号)的规定,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民众街道办事处、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组成中山市民众街道“2023·11·26”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深度调查。

  经调查,中山市民众街道“2023·11·26”交通事故属于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相关调查情况如下:

  一、交通事故经过

  2023年11月26日8时20分许,曾*驾驶粤T03***号重型自卸货车从民众街道民众大道中右转弯入华燕路往新马路方向行驶,在(中山市民众街道民众大道70号对开)右转弯的过程中与沿民众街道民众大道中从民众大道南往六百六路方向行驶由陈*流驾驶的中山301***号电动自行车(载冯*妹)发生碰撞而肇事,造成陈*流、冯*妹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冯*妹送院后于2023年11月26日12时许在中山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交通事故原因

  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曾*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驾驶机动车违反指示标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驾驶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流、冯*妹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三、涉事单位调查情况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涉事车辆所属企业为为中山市嘉*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公司)。经调查,查明如下事实:

  1. 嘉*公司已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法定代表人:韩*红;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为准)一般项目,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轮胎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万元;成立日期:2014年2月17日;住所:中山市民众街道沙仔村****。

  嘉*公司共有从业人员180人,其中驾驶员167人,其他工作人员13人;共有107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41辆重型自卸货车、6辆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罐式半挂车)和5辆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普通半挂车)。嘉*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嘉*公司于2023年6月6日与曾*签订劳动合同,聘请曾*为该公司的驾驶员。

  2. 嘉*公司已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

  3. 嘉*公司已建立相应的全员机制,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4. 嘉*公司没有设置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机构,在该起事故发生前配备了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徐*专,徐*专已取得由中山市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徐*专于2023年10月离职,嘉*公司在徐*专离职后,于2023年12月5日聘请尹*波为该公司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尹*波已取得由广州市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事故发生期间,该公司没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嘉*公司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韩*红已取得由中山市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

  5.嘉*公司已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已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事故发生期间,该公司没有对驾驶员开展岗位培训。

  6.嘉*公司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韩*红已组织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但未根据公司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对公司进行安全风险分级管理,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制定和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7.嘉*公司已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已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8.根据《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粤中法[2023]痕鉴字第11333号)的鉴定意见:粤T03***号重型自卸货车的转向功能有效;制动、行驶及照明、信号装置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经调查,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韩*红和驾驶员曾*在询问笔录中均表述事发当天未有发现粤T03***号重型自卸货车存在上述安全隐患,经查阅该公司11月份的车辆维修及保养记录,亦未有显示对上述车辆问题进行维修。综上,中山市嘉*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四、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中山市民众街道“2023·11·26”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的严重后果。经事故调查组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对中山市民众街道“2023·11·26”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中山市嘉*运输有限公司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进行安全风险分级管理、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制定和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山市嘉*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韩*红未组织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上述违法行为由中山市嘉*运输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所在地民众街道办事处依法处理。

  (二)中山市嘉*运输有限公司没有对驾驶员开展岗前培训,涉嫌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二十九的规定;中山市嘉*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建议上述违法行为由火炬开发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三)涉事车辆粤T03***号重型自卸货车为4轴货车,事发时车货总重44.99吨,限重31吨,超限13.99吨,建议火炬开发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中山市嘉*运输有限公司的粤T03***号重型自卸货车超限运输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四)建议火炬开发区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中山市嘉*运输有限公司公司的监管,督促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重点加强营运车辆及驾驶员培训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五)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追究驾驶员曾*的交通肇事刑事责任,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中山市嘉*运输有限公司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加强营运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意识,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二)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应继续加强对从事道路运输的货运车辆、从事货物运输单位及货运源头单位的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各类道路交通运输安全违法行为,规范路面行车秩序,防范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的发生,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交通运输环境。

  (三)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要重视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驾驶人及群众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警示超员超载等违法行为的危害;要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继续用好高风险企业约谈、问题通报等有效方法,及时将事故风险隐患通报给运输企业,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中山市民众街道“2023·11·26”一般生产经营性

  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