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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证遗失的声明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5-15 分享:

  兹有我街道原工作人员李剑民,因工作调动原因,已正式调离本单位,不再承担我街道行政执法相关工作。该人员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不慎遗失,无法收回,现依法公告作废。

  具体遗失证件信息为:李剑民,执法证编号1912069****。

  自本声明发布之日起,上述行政执法证即时作废,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该证件名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非持证人持上述遗失证件进行行政执法或其他公务活动的,均为冒充行政执法人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拒绝配合并予以举报。

  特此公告

  中山市人民政府民众街道办事处

  202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