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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9-07 分享: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音频解读]关于《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粤府办〔2014〕32 号)和《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21〕113 号)有关规定,现就《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试行)》作出解读。

  一、制定背景说明

  为严格落实地理标志保护要求,规范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稳定产品特有品质与地域风味,净化市场经营环境,推动黄圃腊味产业标准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我镇出台《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

  三、文件制定程序说明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黄圃分局依据地理标志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初稿,对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2026年7月22日至2026年7月29日,通过中山市党政办公自动化系统(OA系统)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收到1条反馈意见并予以采纳。2026年7月23日至2026年8月3日,通过黄圃镇政府网站以电话、电邮、通信的形式征求社会各界,没有收到公众反馈意见。2026年8月4日向社会及相关单位公布反馈结果,确定了《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

  2026年8月6日,中山市司法局黄圃司法所对该《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关于<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合法性审查意见》。2026年8月19日,镇党委会议研究审议通过了《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2026年8月31日,中山市黄圃镇人民政府正式印发《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试行)》(中黄府规字〔2026〕1号)。

  四、主要内容说明

  《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共分4章、27条,主要内容包含总则、专用标志使用、保护和监督、附则等方面,重点内容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与保护原则

  明确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中山市黄圃镇辖区内生产、加工、销售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产品的单位、个人以及相关管理机构;界定黄圃腊味是以2006年第141号公告划定地域为保护范围,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567-2008生产的腊味产品;确立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诚信的保护原则。

  (二)规范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全流程使用管理

  明确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须经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公告;细化企业申请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提交的材料、申请条件,规定由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黄圃分局受理、初审、实地核查,经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逐级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后方可使用;统一标志使用规范,要求使用者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下载矢量图,不得改动标志图案、色值、比例等,明确标志多场景标示方式;规定企业登记事项变更的办理时限、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印刷备案要求,建立年度报告制度,由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黄圃分局每年1月底前向上级报送监管及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黄圃食品腊味商会协助配合开展核查工作。

  (三)强化产品质量管控与日常监督

  黄圃镇设立专项经费用于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推广和管理。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黄圃分局对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生产工艺、产品质量等方面开展日常监管,将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产品纳入监督抽查目录,对不合格生产者增加抽查频次。要求生产企业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记录等制度,规范记录凭证留存期限,严禁不合格产品出厂销售,严禁在不符合标准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

  (四)明确侵权情形,建立暂停、注销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处置机制

  列举九类侵权、误导公众的违法行为,明确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分类设置暂停使用、注销注册登记两类处置措施:对抽检不合格、逾期不整改、闲置未使用等情形,实施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暂停使用处置;对拒不整改、制假售假重大违法、连续抽检不合格、迁出产地范围、许可证吊销等情形,按程序注销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登记并向社会发布公告。同时明确不正当竞争、公职人员履职不当的法律责任。

  (五)明确解释主体与实施期限

  本办法由黄圃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黄圃分局承担,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五、集体论证咨询意见

  结合黄圃镇实际,经集体论证,制定《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试行)》,能够有效规范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打击侵权假冒行为、稳定产品品质、提升区域品牌竞争力,助力黄圃腊味产业高质量发展与乡村振兴建设,同意制定《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