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关于《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关于《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中黄府规字〔2026〕1号
中黄府〔2026〕9号
关于印发《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村(社区居)委会,机关各办(局),镇属事业单位,镇属各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黄圃镇人民政府
2026年8月31日
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产品,规范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保证黄圃腊味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和《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黄圃镇辖区内生产、加工、销售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相关管理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黄圃腊味,是指在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对黄圃腊味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2006年第141号)界定的保护区域内,按照广东省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 黄圃腊味(DB44/567-2008)》生产的黄圃腊味产品。
第四条 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专用标志使用
第五条 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为经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的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禁止任何企业和个人未经核准使用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第六条 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内的生产者申请使用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近2年,经资质认定(CMA)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检验检测报告;
(三)生产者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商标注册证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申请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七条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黄圃分局负责生产者申请使用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受理、初步审查及实地核查工作,黄圃食品腊味商会予以协助配合,确保申请者无经营异常、无产品监督抽检连续两年不合格或者一年内两批次不合格,自收到企业提交使用申请书之日起向前追溯12个月,无涉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等行政处罚记录,且未被列入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由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黄圃分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关于推荐申请使用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请示;
(二)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黄圃分局出具的核验报告;
(三)申请使用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情况汇总表。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黄圃分局上报的生产者使用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初步核查报告进行初审,完成初审后上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合格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方可在其产品上使用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第八条 经核准使用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应在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并在产品标签或者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产品标准代号或者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产品批准公告号。
第九条 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该矢量图可按比例缩放,标注应当清晰可识,不得更改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图文色值等。
第十条 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标示方法:
(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产品容器、产品标签等上;
(二)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上;
(三)使用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出版物等媒体上,包括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进行的广告宣传;
(四)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的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五)将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于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
(六)其他合乎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示方法。
第十一条 获准使用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6个月内向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黄圃分局提出变更申请。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黄圃分局按照专用标志使用核准程序办理变更事宜。
第十二条 建立年度报告制度。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黄圃分局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辖区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产品监管及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报送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地理标志保护基础数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地理标志行政保护、地理标志产业发展、地理标志保护标准体系建设、地理标志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政策宣贯与宣传培训等情况。
第十三条 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者应到具备印刷资质和印刷能力的印刷企业(不限地域)印刷,并将印刷包装物和粘贴标志的图案、种类、数量以及印刷企业的名称向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三章 保护和监督
第十四条 黄圃镇人民政府设置专项经费用于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推广和管理工作。黄圃镇农业农村局、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黄圃分局及其它有关组织应当按照黄圃腊味产品标准、技术规范为生产和加工提供技术指导服务。
第十五条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黄圃分局对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产品的地域保护范围、专用标志印刷使用、生产环境、生产工艺、生产设备、产品包装、产品质量、产品标准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黄圃分局应将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产品列入地方监督抽查目录,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抽查,并将监督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重点关注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的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对其提出整改要求并适度增加监督抽查频次。
第十七条 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依照标准、管理规范和保护措施要求组织生产活动,保证产品品质,规范标示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禁止不合格的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产品出厂销售,禁止在不符合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的产品上使用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及专用标志。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
(二)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与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相似的名称,误导公众的;
(三)将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用于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即使已标明真实产地,或者使用翻译名称,或者伴有如“种”“型”“式”“类”“风格”等表述的;
(四)在产地范围内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的产品上使用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
(五)在产品上冒用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六)在产品上使用与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近似或者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误导公众的;
(七)销售上述产品的;
(八)伪造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九)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九条 获准使用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黄圃分局暂停其使用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处予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暂停使用期限。
(一)在1年内未在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且3个月内未改正的;
(二)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被行政处罚的;
(三)存在虚假宣传情况的;
(四)日常监督检查存在问题逾期未整改的;
(五)其他须依法暂停使用专用标志情形的。
第二十条 获准使用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送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注销其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一)未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2年内未在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三)存在制假售假等重大违法行为的;
(四)存在产品监督抽检连续两年不合格或一年内两批次不合格的行政处罚记录的;
(五)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相关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或注销的;
(六)企业已迁出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
(七)企业不再从事该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
(八)发生重大舆情并对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产品产生影响的;
(九)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被立案查处的;
(十)企业因存在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情况被责令暂停使用而不履行的;
(十一)其他须依法停止使用专用标志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应加强质量管理,使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产品符合黄圃腊味质量标准。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地理标志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对应内容,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二十二条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黄圃分局应及时做好辖区内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和监管信息报送工作。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定期通过相关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和日常监管信息。
第二十三条 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违反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方面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将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从事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黄圃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黄圃分局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